从企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历史最为古老、存续最为长久、结构最为简单、数量最为众多,至今仍广泛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面世初期,作为企业的基本形式而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是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形式。这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是相适应的。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产业特征、生产技术、交易成本和信用发达程度等因素,决定了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且适合于个人经营。随着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达,企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并且出现了合伙企业和公司等新的企业形态,个人独资企业便很快失去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因此而被淘汰,仍以其顽强的生命活力,与合伙企业、公司共同奠定了现代企业“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即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个人独资企业在数量上仍占绝对优势。据1990年的统计资料,美国2100万户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就有1400万户,约占67%。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由S.M.贝克、利昂、盖茨等五位英国和加拿大专家共同编著的《商业组织案例》一书,曾对个人独资企业做过生动的描述:个人独资企业是最常见的一种商事组织。一个人就可以作为此类企业的业主进行商事活动。它用不着拘泥于任何形式,它拥有全部的管理权限。如果它需要其他人来服务,它就可以雇佣他们,从而出现了业主和雇员的关系或业主与代理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资金,它可以向其他人借贷,从而就发生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它需要厂房和设备,它可以向其他人租借,从而建立房东和房客的关系,或寄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它对所有向它提供上述一切的人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如果它在营业中发生亏损,它必须以其能获得的一切独自承担之。如果它能赢利,它就能独享之。这是最简单的商事企业形式,几乎没有任何内部机构。(www.xing528.com)
“在全球结构下,法律移植已经从一种区域性的法律现象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现象,已经从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成为法律发展的主要形势。”[7]2000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同年1月17日,其实施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这些都表明了我国立法上“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更加完备。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企业”“自然人企业”或“个人业主制企业”,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形式灵活、收益归投资个人享有,且利于吸收社会富余劳动力,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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