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必然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但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又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从法理上讲,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它的对外信用基础在于各个合伙人的个人条件和信用,因此,合伙企业的成立有赖于合伙协议这一法律基础。这就把合伙企业与公司区别了开来。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并存续的法律基础,而合伙企业则是各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伙协议的基础上成立的企业。因此,没有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就不可能成立。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而且也是合伙企业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基本准则。
2.各合伙人之间休戚相关、利害与共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的基础上共同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一致的营利目的和利害关系把合伙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对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而形成了各合伙人之间休戚相关、利害与共的内部合伙关系。(www.xing528.com)
3.必须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对其所欠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于合伙企业的资信取决于合伙人的资信,合伙企业的债务,归根到底是合伙人的债务。因此,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依法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中的数个或任何一个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也就是说,当任何一个合伙人无力清偿自己应承担的清偿责任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其偿还的责任。但合伙人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伙企业的信誉,稳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当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但是,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在合伙企业中必须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可见,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介乎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人的集合,属于人合企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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