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按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保证有限公司六种类型。
(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所谓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织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它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并不发生分离,因此,每个股东都有权执行公司的业务。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股东不问其出资方式、出资数量和盈亏分配比例,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偿还的责任。因此,这里的“连带”是对股东之间而言的,并非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连带。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资产予以全额偿还。我国《公司法》没有确认无限公司这一公司形式。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除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都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3)两合公司。所谓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两合公司必须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其中每种股东至少要有一人,这是两合公司在股东方面的特殊要求,也是两合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如果仅剩下一种股东,两合公司就要解散或变更为另一种公司。两合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既有无限公司的特征,也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可以说是二者的嫁接形式。因此,两合公司中至少要有一个股东负无限责任,同时,至少也要有一个股东负有限责任。在两合公司中,由于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所以,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有限责任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公司业务的执行和对外代表公司的只能是无限责任股东。我国《公司法》未规定两合公司这一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所谓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具有责任有限性这一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责任的有限,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股东人数、股份发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规模大小等方面。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又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
(5)股份两合公司。所谓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之无限责任股东与5人以上之有限股份股东所共同组织的,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负责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说两合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那么,股份两合公司则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点,股份两合公司的绝大多数问题都适用无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股份两合公司在德、日、法的公司立法中均曾有规定,但这种公司形式实际上很少采用,德、日两国已经予以废除了。由此可见,股份两合公司基本上成为一种被时代淘汰了的公司形式,所以我国《公司法》也没有确认这种公司形式。
(6)保证有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是从英国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司形式,它是指公司成员对公司的责任由公司宪章规定并以成员们所承诺当公司清算时而向其缴纳的出资数额为限的公司。[6]因此,保证有限公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是介乎于无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式。从本质上讲,它更像无限公司,只不过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无限公司的股东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以保证承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信誉和确保债权人的预期利益。
2.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依据其组织管辖系统,即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可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1)总公司。总公司是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它的资格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认,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它有权对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称总公司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公司。否则,不能称为总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从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虽有相对固定的资产、营业场所、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但却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从本质上讲,分公司并不是公司,而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3.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www.xing528.com)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公司依据其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母公司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独立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母公司在客观上实际控制了子公司,它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策权。
(2)子公司。子公司也称被控股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子公司同分公司的最大区别。子公司在客观上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一般也不能拥有母公司的股权。
4.以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和声望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人——股东,它着重于股东的个人条件,强调的是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而不在乎公司资本的多寡。因为人合公司的股东是以他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即公司的财产数额,而不注重股东的个人条件和信用。一般来讲,资合公司的资本数额大、股东人数多、经营规模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介于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间,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与公司的资本共同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既有人合的一面,也有资合的一面,是两者的有机结合。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皆系人合兼资合公司。
5.以国籍为标准对公司的分类
按照国籍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但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并不相同,有的以住所来判断,有的以股东国籍来确定,有的以准据法来认定,有的以设立行为地来确定。大多数国家兼采准据法和设立行为地主义,即“复合标准”来确定公司国籍。我国也采用“复合标准”,即以准据法和设立行为地共同确定公司的国籍。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就是依照本国的公司立法在本国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我国的公司就是依照我国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本国公司所依据的法律只能是本国的公司法,而不能是外国的公司法,而且要在本国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外国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是依据外国的公司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依法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其在中国境内的营业资格是由我国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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