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否,不仅涉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动的繁荣,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商法通常以大量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对企业的市场准入加以控制。企业法定主义主要体现在企业类型法定、企业标准法定和企业程序法定三个方面。
1.企业类型法定
企业类型法定就是商法对企业的类型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类型来设立企业,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企业形式。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企业形式时,只能在法定形式的范围内选择自己所希望的企业组织形式,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我国商事立法对企业以不同的标准作了不同的划分,依所有制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依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按照大多数国家商事立法的规定,企业通常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类型。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事立法对企业类型的规定,还存在着种类繁多、性质交叉、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应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2.企业标准法定(www.xing528.com)
企业标准法定就是商法对企业的实质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完全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时,才能成立相应的企业。如在我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公司法》第23条所规定的5个条件,而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具备《公司法》第76条所规定的6个条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就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企业程序法定
企业程序法定就是商法对企业在设立时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投资者欲成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具备法定条件,还必须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等特定行业和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要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即取得了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便可依法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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