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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历史:从个体户到家族经营团体的演变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古老、最为简便的一种企业形式。公司之所以形成,是由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局限性和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而决定的。作为经商业主的家长死亡后,其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便继承了上辈的遗业,从而形成了家族经营团体。

企业历史:从个体户到家族经营团体的演变

1.企业形成的基本过程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公司就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因此,研究企业的形成必须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析入手。个人独资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为古老、最为简便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演变中形成的,当个人独资企业为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企业财产为数个继承人共同所有时,由于各继承人仍需原企业继续存在,所以在彼此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合伙关系,原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形成了合伙企业。后来,社会上的人们也纷纷仿效,使合伙企业由家族、家庭逐步进入了社会。公司就是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没有个人独资企业,就没有合伙企业,没有合伙企业,也就没有公司的诞生和形成。

公司之所以形成,是由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局限性和法人制度的逐步确立而决定的。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最早出现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出资人源于一个自然人,资金十分有限,因而企业的规模也不大,这就决定了它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于是,形成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这种缺陷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形成对于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其固有的局限性也暴露了出来。首先,合伙人势单力薄,集中资本有限,而社会化大生产则需要有大量的雄厚的资本去从事生产和经营。其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风险很大,在充满竞争的商品经济中,很容易破产。最后,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通过方能作出,这种决策方式既费时,又不容易协调统一,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作为以赋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独立法律人格为己任的法人制度也逐步确立了起来,于是,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便应运而生了,公司就是由股东共同出资兴办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外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社会的经济细胞,有着比较悠久的历史,它是人类在社会经济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文明成果,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是随着生产手段的进步、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社会需求的增长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简而言之,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产生和形成于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经济的过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呈现出十分广阔的前景和积极的社会效用,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普遍和最为重要的企业形态。

(1)公司的萌芽时期。公司虽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但它早在中世纪时就已经开始萌芽了。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营团体和海运组织康曼达。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标志着欧洲奴隶社会的解体和封建社会的开始。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商业贸易活动的繁荣,地处交通要塞的许多地方都发展为城市。随着城市的兴起,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首先出现了家族经营团体,这就是无限公司的萌芽状态。当时,城市兴盛、商业繁荣,经商逐渐成为一项置产兴业的恒久职业。作为经商业主的家长死亡后,其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便继承了上辈的遗业,从而形成了家族经营团体。由于子孙共同继承了上辈遗业,仍然沿用原有的商号,且在商号之前,又冠以全体股东或者其中数人之姓名,以示区别,各继承人对于经营团体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家族经营团体又被称为“面包团体”“兄弟公司”,这就孕育了无限公司的萌芽。因为,在此以后,一般人亦多援用这一制度而共同经商,致使家族观念日趋淡化,终于演变为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

随着航海业的迅速发展,作为世界上第一批殖民者的葡萄牙和西班牙开始向非洲、亚洲、美洲进行殖民掠夺和奴隶贸易。从事这种活动,不仅需要发达的航海船舶,而且需要筹集大量的资本,并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于是,船舶共有制及康曼达(Commenda)组织便应运而生。所谓船舶共有是指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人们为了筹措航海贸易所需的巨额资金,并尽量减少海上运输所遇到的巨大风险,以共同拥用船舶的形式来分享航海贸易所获得的收益,并分担因此而出现的一切风险。康曼达组织是航海者与资本家依照康曼达契约而进行海上贸易合作的一种商事组织。从事海上贸易虽有很高的利润,但风险也很大,而从事海上贸易的人往往资金有限,康曼达组织便为那些拥有丰厚资金但又不熟悉海上贸易的人提供了获利的可能和机遇。按照康曼达契约,由资本家将金钱和实物作为投资委托给那些熟悉海上运输和贸易的航海者,航海者则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海上贸易,盈利时按出资额分成,亏损或遇到风险时,则由航海者以出资的财产和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负无限责任,而资本家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负有限责任。这种形式的合作,既可以鼓励资本家出资,又可以为航海冒险者筹到足够的资金,借以从事海上贸易。康曼达组织最初发端于海上贸易,后来又推广到陆上贸易。康曼达组织的出现,同家族经营团体相比,又前进了一步,它意味着家族经营团体的人身关系日渐淡化,而资本家和航海者之间的结合越来越占重要地位。一般认为,两合公司就是起源于10世纪地中海沿岸盛行的这种康曼达组织。因为资本家只履行出资义务,不执行海上贸易业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而航海者则受资本家之托执行海上贸易业务,且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结合的两合公司的萌芽提供了必要的土壤和条件。因此,康曼达组织就是两合公司的萌芽状态。同时,资本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商事组织承担责任,这又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公司的形成时期。在所有组织形式的公司中,形成最早的是无限公司。一般认为,无限公司最早在13世纪就已经形成了,但将无限公司首次纳入规范对象的成文法却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发的《商事条例》,不过当时不叫无限公司,而是称为“普通公司”。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又把这种公司称为“合名公司”,此后各国纷纷效法。之所以称为“合名”是指这种公司的商号上必须冠以所有股东的姓名。将股东的姓名明确标出,是为了让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并使债权人知悉债务责任的最终承担者。随着无限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多,已经无法将各股东的姓名冠于公司商号之首,于是,德国又称这种公司为“开名公司”,所谓“开名”是指这种公司将各股东姓名予以公开,而不必将其姓名冠于公司名称之前。1914年我国公布的《公司条例》正式启用“无限公司”这一称谓。

两合公司形成于无限公司之后,它是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一般认为,两合公司形成于15世纪。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极为相似,但也有明显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为合伙人,而两合公司的出资人则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两合公司则是一种法人型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而两合公司的成立基础则是公司章程。

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形成在公司历史长河中并没有产生什么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它们同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并没有多大区别,只是采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却在公司的演进过程中,起到了极为深远的历史作用。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企业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对资金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司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人合性逐渐发展为资合性,于是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现代公司形式。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始于何时,众说纷纭。但通说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于17世纪初叶。英国于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于1602年成立的东印度联合公司被认为是最早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是经伊丽莎白女王以特许状形式批准的,其正式名称为“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该公司资本雄厚,设立时的总资本为68372英镑,股东达198个,到1617年股本达162万英镑,股东增加到954人。它从1600年成立到1858年撤销一共存在了258年,统治了印度达100多年,几乎垄断了英国对东南亚和中国的一切贸易,并行使了殖民地政府的部分职能。从1757年到1815年,他们从印度搜刮的财富约为10亿英镑。从法律上讲,它已完全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荷兰的东印度联合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为650万荷兰盾,根据荷兰法律,该公司由5000盾以上大股东组成“股东协议会”,选举60个大股东为董事,而且享有政府授予的特权,拥有自铸货币和武装力量的特权,垄断了远于好望角麦哲伦海峡的贸易。

尽管这两个公司都是为了殖民扩张的需要而成立的,在对殖民地国家的掠夺中,留下了臭名昭著的历史,但就其组织形式而言,毕竟是开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先河。继英国、荷兰组建东印度公司后,法国、瑞士、丹麦等国也相继仿效,成立了许多海外贸易公司。这些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西方国家的殖民掠夺和扩张、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也为国际商贸活动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大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为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正是由于在它问世之后,资本主义进入了发展的巅峰时期,在不到100年的时间内,创造了比以往一切世代的总和还要强大的生产力。所以,国外的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便把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说成是新时代的伟大发明,认为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蒸汽机电力,没有它,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和经营是不可想象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假如必须等到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成在公司的演进过程中产生了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西方国家进行的“产业革命”实现了由工场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在这历史的转折时期,股份有限公司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为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提供了一种理想的企业经营组织方式。在此过程中,股份有限公司自身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内部管理体制日臻成熟。到了现代,虽然它在绝对数上并未居各类公司的首位,但就其在各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言,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形式,制造业、采掘业、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中的许多大型企业大都采用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它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主要是由它筹资能力强、投资风险分散和适合大型企业采用的优越性所决定的。

初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带有较为浓厚的公法色彩,必须依据国家、政府的特许或批准才能成立。因为当时的统治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完全有限责任制会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威胁,而特许和批准就是对其消极作用的一种限制。由于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特许和核准,因此,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颇不自由和方便。为了规避国家的特许和核准程序,于是,股份两合公司便于18世纪末在法国产生和形成了。(www.xing528.com)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曾经试图把人合公司的凝聚力强与资合公司的集资力强结合起来而形成的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经实践的检验,没有多少生命力。因为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收益少、风险大,两种负不同责任的股东在一起经营的结果不是吸收了两类公司的优点,而是失去了两类公司的优点。于是一种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不发行股票、股东联系较为密切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便应运而生了。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最晚,它产生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这种公司并非在实践中产生,而是由1892年4月20日德国颁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所创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取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所长,舍其所短,并使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势熔为一炉的公司形式。它既吸收了股份有限公司专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一元性的长处,又在组织结构、设立程序上吸收了无限公司之简便性的优点。因而,它十分适合中小型企业采用。

(3)公司的发展时期。公司产生和形成的历史比较悠久,但公司的充分发展却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开始的。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奉行的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就连体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交换本质特征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也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垄断产生以后,生产的集中、资本的积累,使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得到了空前规模的飞速发展,公司已经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脊梁。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于资本的聚积集中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使公司进入了充分发展的黄金时期。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立法的完善和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和环境。1892年德国率先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葡萄牙、奥地利、波兰、捷克等国相继效法,有限责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欧陆各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1896年德国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破天荒第一次系统地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制度,该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中,将法人列为专章,共69个条文。1897年德国颁布了新的《德国商法典》,该法于1900年1月1日施行,第二编专门规定了商事公司的种类,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使公司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时期。甚至不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纷纷改组为公司,使公司进入了更加辉煌的历史时期。归纳起来公司在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随着筹资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资本越来越雄厚。据统计,美国上亿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有几百家。就拿美国的埃克森石油公司来说,1981年,该公司的销售额高达1081亿美元,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它的资本总额达到了623亿美元,雇用的职工人数超过18万人,子公司有500余家,遍布于100多个国家,它参与开采的世界各地的石油井有13500个,拥有56家炼油厂和49家石化工厂,拥有总吨位2400万吨的一支世界上最大的油船队,销售网密布整个西方世界,被称为“一个真正的日不落石油帝国”。

第二,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随着资本的聚积、规模的扩大、信誉的提高,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据统计,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最大的200家公司经营的范围就涉及2200个部门,平均每家大公司跨11个行业。如美国的电报电话公司,本来是从事电器器材业务的,如今的经营范围已涉及面包、旅馆木质化纤建筑军火汽车零件、食品、地产、保险、信贷、医院、书籍出版等五花八门的业务。日本三菱公司最得意的广告词是“从方便面导弹”,它们经营的商品有25000种之多,从狗粮、鸡蛋、方便面到火箭、喷气飞机、原子能反应堆等。越来越多的大型公司把经营范围扩展到多种部门、多种产品,成为经营多样化的混合型公司。

第三,公司的股东越来越多、越来越分散。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再加上证券市场的活跃和广大公众投资意识的增强,股东呈现了多元化、分散化的发展趋势。据统计,在美国股东超过100万个的就有9家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的股东达300万个,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股东也有199万个。在美国占人口60%以上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

第四,跨国公司获得了长足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新科技革命的带动下,社会生产力空前发展,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形成了许多跨国公司。据统计,目前全世界的跨国公司共有3.7万家母公司和20万家国外子公司,遍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第五,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参股的现象十分普遍。公司之间为了相互控制、相互协作,求得共同发展,便相互持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者主要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大多又以法人身份参与和持有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日本,1949年法人持股率为28.1%,个人持股率为69.1%,到了1986年法人持股率上升到68.7%,个人持股率则下降为23.9%。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中,法人持股比重的上升,使资本更加社会化,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参股,也使公司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

3.我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旧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很不发达。历代封建王朝大多奉行重农轻商、重农抑商和闭关锁国的政策,而且许多重要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多由政府专营买卖,如冶铁、制盐和铸器物等均由官方经营,禁止民间经营。尽管在明朝后期,中国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这样的国策严重抑制了我国工商业的发展。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没有很好地繁荣起来,所以,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公司便无从产生和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炮舰强行打开了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西方的一些新事物、新制度随同其商品一道传入了中国,于是西方的公司制度,也在中国诞生了。西方列强强迫清政府与之签订了《南京条约》《望厦条约》《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各国依据这些不平等条约,一方面向中国倾销商品,另一方面也竞相在中国开矿、办厂、设公司,对我国进行掠夺性投资。许多先辈看到了中国和西方两端的贫富差距,立志图强,决心向西方学习,以拯救沦陷之中国。据说,当时有一位南通状元叫张謇,破天荒首次向清政府申请设立公司,经核准,他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通海垦牧公司。后来,国人纷纷仿效,成立了一些公司。如1878年的中兴煤矿公司、1890年的汉冶萍煤矿有限公司和1894年的张裕酿酒公司等。

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王朝制定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1914年1月13日北洋政府制定了《公司条例》,1929年12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公司法》,并于1931年7月1日起实施,这就为旧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立法依据。随着这些立法的实施,截至1949年10月,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公司有11298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8108家,占公司总数的75.33%,无限公司1250家,占11.73%,有限责任公司1195家,占11.12%,两合公司158家,占1.48%,股份两合公司36家,占0.34%。这五种公司的比重,同世界各国相比,情况大致相同。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比重极小,说明它的生命力非常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最多,说明它的生命力十分强大。

(2)新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将原来官僚资本办的公司收归国有,在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领域组建了一批国有公司,如鞍山钢铁公司、中国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和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存在不少的私营公司,为了规范这些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它们在国民经济恢复时间的积极作用,我国政府分别于1950年和1951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把私营公司的组织形式规定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就为不同形式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立法依据。但随着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便退出了我国的历史舞台。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和60年代初期,我国组建了十几个全国性、地区性的专业公司,70年代,全国各地又先后成立了各种形式的专业公司和联合公司,但这些公司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虽名为公司,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销声匿迹达二三十年的法制意义上的公司首先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被采用。从1985年开始,我国政府又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2月29日我国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并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公司法实施26年来,我国公司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更加灿烂的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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