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Enterprise)一词是源自日本的一个外来语,其本原意思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特指经营组织或经营体。企业概念最早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大约从20世纪以后最终进入法学领域,成为一个法学概念。[22]在经济学中,企业一般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法学中,企业则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23]关于企业的含义与本质,国外一般认为,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系统中,以有计划、持续地取得利润,并将该利润分配给自身及团体构成人员为目的,进行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而且企业也被视为由各种各样的利害相关方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形成的平台。因此,作为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功能特征,即企业是在社会实践中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二是目的特征,即企业成立的目的是有计划、持续地取得利润,并将其分配给企业的构成人员。[24]
关于企业与公司的关系问题,中外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相同关系说”,认为企业与公司的概念是相同的,不过,一家公司往往由若干家企业构成。二是“种属关系说”,该学说是法学界之通说,认为企业与公司的概念之间具有种属关系,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从组织形式来看,企业的外延要比公司广泛,公司属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也属于企业的组织形式。[25](www.xing528.com)
作为商事主体的企业是一个大类范畴,从大的方面来看,可分为个体企业和团体企业,团体企业则包括合伙和公司,[26]从历史沿革来看,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从所有制来看,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法律地位来看,可分为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从组织形式来看,可分为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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