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资源的安排与取舍属于课程管理工作,是民族音乐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查通过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教材是音乐课程最重要的基本资源。与此相关,《音乐课程标准》也为各地、各校在课程资源上预留了很大空间,并将这一空间设定为开展民族音乐教学的空间,为我们开发课程资源确立了标杆。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在“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节中指出,中小学的音乐课程资源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除国家课程外,地方和学校自主开发的课程应占有一定比例。地方和学校应结合当地人文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传统,开发具有地区、民族和学校特色的音乐课程资源。音乐课程标准同时还要求音乐教学设施应配置民族乐器,并指出“中国传统音乐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善于将本地区民族民间音乐资源运用在音乐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就受到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的这项规定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要从课程资源上保证中小学音乐教育不仅要按规定完成国家要求的,含有民族音乐教学内容的任务,而且要将占音乐教材15%—20%的内容,用来补充开发乡土音乐教材和本校音乐补充教材,结合当地人文地理环境和民族文化传统,开发具有地区、民族和学校特色的音乐课程资源。(www.xing528.com)
我国的民间音乐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各地民歌曲调、民间歌舞、民间器乐曲、戏曲、说唱音乐的曲牌等都可用来增加学生学习民族音乐的兴趣,培养他们对民族音乐的热爱。教师可选用一些当地较流行、学生也熟悉的民族音乐,像汉族民歌中的山歌、小调、劳动号子,蒙古族的长调与短调,维吾尔族的情歌,藏族的山歌和酒歌,朝鲜族的抒情谣等,用于课堂教学。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一点是,民族器乐是重要的民间音乐资源。例如,江南丝竹中的二胡、笛箫、琵琶、三弦等,中原地区的筝、扬琴、阮等,江北河西的唢呐、锣鼓等,南音、粤音中的多种专用乐器,以及维吾尔族的热瓦甫,蒙古族的马头琴,苗族的芦笙,傣族的葫芦丝、巴乌等,都会增加学生对民族乐器的亲切感、认同感,增强他们学习器乐的兴趣和信心。
认真落实关于开发音乐课程资源的相关规定,将使中小学民族音乐教学更贴近现实,更贴近生活,更容易被学生以喜闻乐见的心态所接受。音乐教师在这一方面可以倾情开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大好用武之地,应该力争亲力亲为、精心操作,在西风强劲的日子里坚定方向,明确职责,保持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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