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多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技术进步对所有民族的文化所带来的影响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所重视和研究,国际音乐教育呈现出的多元化格局与态势也成为音乐教育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使民族音乐教学实践在多元文化趋势日渐彰显的当代中国社会顺利开展,我们有必要从理论的层面深化对于这一行动操作规程的认识。
在前文中,我们对多元文化的提出及其含义的变化进行了概述,此处不再赘述。不过,对于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含义及其本质,我们仍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在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Kroeber)和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hn)看来,“文化是由各种外显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的,这些行为模式是通过符号习得和传播的,它们构成了人类群体的独特成就,其中包括体现在人工制品方面的成就。文化的本质内核是由传统的(即历史衍生的和选择的),尤其是其所附带的价值观构成的。文化体系从某个方面来讲,可被视为进一步行动的制约因素”。
如果我们对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定义作一简化理解,文化大体可视为某一民族抑或是世界各个民族的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的价值观在行为领域内的产物。这种对于文化的定义可以扩展到民族文化上来。若以这种文化概念为参照,我们不难对音乐的历史观和价值观以及大而言之的文化观作一整体把握,而这也恰恰成了民族音乐教学活动开展的理论基石。
(一)音乐的历史观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要想深入认识一个民族和该民族的文化,就必须要从了解该民族的历史入手。随着文化人类学的蓬勃发展,一直以来被奉为圭臬的线性文化进化思维已经渐渐没有了市场,重估各民族音乐文化艺术史氛围已粗具规模。人们逐渐认识到,世界各国各民族的音乐各有其传统,即便是在一个民族内部,也往往存在着数个迥然有别的音乐传统。这些不同的音乐传统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律,并且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相互联系,又各自影响。这种各民族音乐独立发展与普遍存在的相互影响理应得到同样的尊重。因为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存在的音乐,与特定历史现实下的音乐生态环境息息相关。
萧梅等人在其《音乐文化人类学》中,从音乐史建构的角度对音乐的历史观进行了阐明:“本书认为,任何一部音乐史的撰写只有在与其相关文化的全息描述实现协同互补的前提下,才能避免文化误读,以成就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叙述。是为关于人类音乐文化的历史阅读。”
由于一国有一国之音乐,一时有一时之潮流,我们在从事民族音乐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就必须以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不同民族音乐文化传统,充分吸纳各种音乐传统中的优秀因子,同时又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建构新的音乐教育体系。在这个方面,李西安先生对为何要在民族音乐教学中处理好古今关系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处理好古今关系:世界上一切优秀的音乐文化,都不能脱离特定的民族生活和民族文化背景,这点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出现了世界性的‘寻根’热潮。收集、研究和保存民族音乐遗产,追寻中华民族音乐的根,是我们这一代人,也是中国音乐学院的重要任务。况且,我们今天正处在历史转折的时代,如果不能尽快完成它,这些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世界音乐宝库中的瑰宝,就可能丧失在我们手里。不仅我们自己失去了发展的源头,后人就更加难以寻觅了。
然而,继承不能代替发展和创造,正如根终究是根,它毕竟不能代替盛开的花朵和丰硕的果实。因为音乐既是既往民族文化的延续,也是当今民族生活的反映;中国的时代变了,不但告别了漫长的封建时代,也告别了苦痛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音乐的古老传统要适应正在建设现代化生活的社会主义新时代,就必须发展与创造。传统是一条长流不息的大河,绝不会、也不可能在我们的脚下停止奔流。变则存,不变则亡,这是历史无情的辩证法。”
就人类音乐史发展的历程而言,民族性的形成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相关,体现出一个国家或是民族独有的音乐文化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这种人无我有的民族音乐文化形态才是值得肯定和永久保存的,才是真正有价值的音乐。我们不能仅仅出于保持纯粹性的立场而故步自封,主动停止继续前进的步伐。
从历史的角度上看,我们今天引以为傲的中华民族音乐文化传统,恰恰就是在对以往音乐传统的一次次扬弃中逐渐形成的。由我国著名音乐教育家、作曲家和指挥家张肖虎先生创作的优秀民族舞剧《宝莲灯》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宝莲灯》诞生之前,我国民间就早已流传有“沉香劈山救母”的传说,但张肖虎先生并没有拘泥于中国戏曲舞蹈传统,而是在吸收民间舞蹈素材的基础上大胆出新,既保留了以民间音乐素材创作舞剧音乐的传统做法,又将芭蕾舞的组合方法融入其中。然而,这一做法并未使这部舞剧的鲜明民族风格有丝毫削弱,反而在20世纪60年代初时走出国门,受到了来自苏联、波兰、朝鲜、日本等各国观众的一致好评。舞剧《宝莲灯》的成功改编,对于中国民族舞剧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www.xing528.com)
(二)音乐的价值观
“音乐人类学认为,音乐反映着文化价值,而且音乐也能引导改变文化方向的行动。”在多元文化背景之下,人们对于音乐价值的考量也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作为其理论来源的文化价值相对论,理应成为我们从事民族音乐教学的纲领性原则。文化价值相对论,是一种来自音乐人类学领域的重要观点,也是我们传授、研究或是学习一切音乐文化所必备的态度。
所谓文化价值相对论,是指“每一民族都具有表现于特殊体系中的特殊音乐传统,任何一种音乐行为离开它的文化背景便都毫无意义,所以必须联系它在某一文化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并联系此文化的价值系统方能加以判断。但价值相对论有可能会走向极端,即人类社会不存在共同的规律性和统一性,只是一些各自独立变迁着的文化与文明的总和,因此文化传统和价值标准是无法比较的,绝对的价值标准是不存在的。要避免这种绝对的价值相对论,也就需要有一种价值比较,并非比较价值的高低,而是比较文化的效度。文化是价值引导的体系,音乐也一样,因此可以进行音乐文化价值操作的比较,通过这种比较可以获得对音乐文化过程和价值规律的共性和个性的认识”。
因此,我们在谈论音乐价值的有无和大小时,不能罔顾其赖以维系的音乐传统。正是由于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不同的音乐价值观念,那种试图寻找到某种普遍、共同的标准来衡量不同音乐价值大小的做法无疑是不合时宜的。试想,如果我们以《黄河大合唱》、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琵琶协奏曲《草原小姐妹》等作品同西欧古典交响乐相比较,抑或是将我国的民间音乐作品同印度民间音乐作品相比较,又怎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呢?
我们在从事民族音乐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谨记,不同民族的音乐文化之间,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存在所谓先进与落后的差别。
(三)音乐的文化观
从文化观的角度来说,相对论的音乐文化价值观的理论依据则是著名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博厄斯在20世纪40年代时极力倡导的“文化相对主义”。
所谓“文化相对主义”,是指“将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体系都不相同的各民族文化均视为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而得到普遍承认,并进一步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绝对正确的民族文化,相互不同的民族文化都有其自身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作用”。
对于“文化相对主义”,一种更具代表性的解释来自日本学者山口修:“世界各民族的音乐文化呈现出多种内容,反映了特定自然环境的物质文化,受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制约而定型的演奏习惯,一定程度上反映美的价值标准以及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歌词,还有音乐的构造,这一切都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中呈现出来,放眼世界来观察这种状况就知道,不同的社会和文化有着不同的生活,而支撑着它的价值体系也是不同的。用这种看法来认识民族性的表现,叫作‘文化相对主义’。”
从多元文化背景出发,就民族音乐教学的指导思想而论,我们大体可以将民族音乐文化观理解为,通过引导学生对世界上不同音乐文化形态的了解与认识,从而达到较为客观公允地看待世界各种民族音乐的目的。当然,在多元文化的大潮中,我们必须秉持一种较为开放的文化心态来接纳来自不同民族传统文化背景下的音乐。与此同时,引导学生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有较好的把握与领悟,则尤其应当成为我国中小学民族音乐教学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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