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音乐
1.民族音乐的含义
由于民族的定义有广狭之分,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以不同的民族概念为基础来考察“民族音乐”的定义时会千差万别。与民族定义的广狭之分相应,对于民族音乐的理解,也就有了广义与狭义之说。如果我们以历史性的民族共同体为参照,那么,广义上的民族音乐应当是指为各民族所共有并被传承接续的音乐总体。
日本学者山口修在《民族音乐和民族音乐学》一文中对“民族音乐”给出了这样的定义:“民族音乐是作为各个民族集体所拥有的庞大的文化事项总体中的一个项目而在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民族音乐是主要以‘音’作为表现媒介体的象征性行动的产物。”
对于这个定义当中比较抽象的内容,山口修还做了详细的阐释。他说:“所谓‘文化事项’的含义,是指人类(某种程度上,其他动物也相同)在生活中所依据的,在社会中形成的精神、生物、物理等方面的习惯和事物。例如,在精神方面,文化事项所依据的是宗教以至于价值体系、思维以至于知识体系、政治经济以至于社会机构等这些一连串的看不见的概念运动。而这些文化事项或多或少为各民族所固有。”
在将民族音乐界定为主要以“音”作为表现媒介体的象征性行动的产物之后,山口修也注意到一个事实,即“主要以声音作为表现媒介体的人们的象征性行动,实际上不只是音乐,语言也能与之并列”。为了将语言和音乐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事项相区分,山口修还进一步指出:“因为它们交流的具体内容或性格以及所包括的范围是不同的。换句话说,语言方面是以谋求意志的疏通为中心,音乐方面是以情绪的表现为中心。”
杜亚雄给“民族音乐”下的定义是对山口修的进一步阐发。他在《有关民族音乐学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民族音乐是民族共同体所拥有的共同文化中的一个事项,是以乐音和噪音为表现媒介和载体的、表达人们思想感情的一种成系统的行为方式。每一个民族所拥有的各种文化事项是相互密切地、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一般地说,民族音乐包括民间音乐和专业创作音乐这两个相辅相成、也是相反相成的部分。”
杜亚雄的民族音乐定义中事实上涵盖着他对于民族音乐的内涵和外延的双重理解,即民族音乐是什么、民族音乐包括什么。杜亚雄认为,民族音乐主要包括民间音乐和专业创作音乐两类。张光忠在《社会科学学科辞典》中对民族音乐内容的界定与杜亚雄相近:“民族音乐是各民族经过长期的创造、积累,形成自己的传统并继承下来的音乐艺术。包括民间和具有民族风格的专业、业余作者的音乐创作。有民歌、器乐曲、说唱音乐、舞蹈音乐、戏曲音乐等类别。其中还可分出一些亚类,如民歌又分劳动号子、渔歌、山歌等。民族音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一个民族的心理素质、文化传统和审美观念在音乐上的反映。”
而耐人寻味的是,俞仁豪等人编写的《音乐学基础知识问答》一书中将民族音乐做了这样一番阐释:“我国的民族音乐是一个包容面很广的概念范畴。它既包括汉族音乐,也包括少数民族音乐;既包括传统音乐,也包括现代音乐;既包括民间音乐,也包括专业创作音乐。也就是说,凡是由中国人创作出来的、符合中国音乐总体风格的音乐作品,都可以算作中国的民族音乐。”
毋庸置疑,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族音乐所指涉的范畴应当囊括世界上诸多民族的全体音乐,因而具备柘植元一所说的“世界音乐”的意味,但就我国当下民族音乐研究的现状而言,由于有着源远流长历史的中华民族传统音乐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处于势微的窘境,因此如果不予以强调和重视的话,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整个世界音乐的进步与发展,故而在本书中,我们仍然保留使用“民族音乐”这一术语。
2.民间音乐、传统音乐的含义及其与民族音乐的关系
从以上对于民族音乐的定义可见,要想对民族音乐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就必须对与之相关的另外两个概念——民间音乐和传统音乐的含义有着准确的把握,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分。
(1)民间音乐的含义及其与民族音乐的关系
首先来看看什么是民间音乐。在本书中,我们所探讨的民间音乐意指中国民间音乐。对中国民间音乐,《中外民俗学词典》中这样界定:“中国民间艺术之一。特指中国民间流传的音乐。在中国古代被称为‘俗乐’。”中国的民间音乐包括下面五种类型:一是民歌。这是一种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可分为劳动号子、山歌、渔歌、秧歌等。经民间艺人加工传唱的称‘小曲’或‘小调’。二是民间器乐曲。它分为锣鼓、吹打、丝竹三种类型。三是说唱音乐。它是运用说白与歌唱叙述故事、表现人物、反映社会生活的艺术形式。其中,唱腔和伴奏是音乐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说唱艺术种类繁多,伴奏乐器和伴奏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南方的弹词以琵琶、三弦伴奏;北方的京韵大鼓则由唱者自打鼓、板,以二胡等弦乐器伴奏。四是舞蹈音乐。根据舞蹈特点和地方习惯选用不同的乐器和伴奏方式。如秧歌舞、狮子舞采用锣鼓伴奏。五是戏曲音乐。中国戏曲剧种很多,各剧种所配音乐都具有当地色彩。戏曲音乐伴奏对念、做、打都起渲染、节制和烘托作用。
那么,民间音乐与民族音乐之间又有怎样的关联呢?在此,笔者拟结合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实例作一说明。
在我国古代音乐发展史上,民间音乐经过一定的发展,往往成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民族音乐形式。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六国,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为了巩固自身统治,秦始皇始设音乐机构“乐府”,将“六国之乐”集中于咸阳宫中,广采各国民间音乐,并以此为基础,创作出许多为秦王朝服务的乐曲。西汉时期,特别是汉武帝时代,在国力强盛、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的大好形势下,音乐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武帝改组和扩大了“乐府”,专事此职的乐工达“千人之多”,主要从事民间音乐的收集、整理、加工与改编。时任乐府协律都尉的音乐家李延年还为宫廷礼仪、娱乐创作了大量新音乐。来自各地的相和歌、鼓吹、百戏等汉族民间音乐吸收借鉴了西北、西南各地的少数民族音乐要素,最终产生了“鼓吹”这种由吹奏乐器和打击乐器合奏的器乐音乐。
不过,即便是在我国古代,民间音乐与中国民族音乐之间也不总是处于“蜜月期”。隋高祖、牛弘、长孙无忌及杜佑等人便是坚定的雅乐派,抵拒民间音乐、外来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主张“宜奏正声”。宋元时期,直至沈括的出现,轻视民间音乐的传统才得以匡正,对民间音乐的发掘与提倡也因此得到了重新关注。《梦溪笔谈》卷五中提及:“今声词相从,唯里巷间歌谣及《阳关》《捣练》之类,稍类旧俗。”明代的李贽、黄周星、张琦、冯梦龙、清徐大椿等人,也大体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桑间濮上之音(即郑卫民风与民歌等)感情真挚,不能废弃。冯梦龙也对有着“民间性情之响”美誉的山歌的审美价值赞赏有加。我国近现代民族音乐能够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乐坛之列,并正在逐步形成独具民族特色的音乐美学体系,与这些先贤们的努力不可分割。
我国古代民族音乐发展的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充分而广泛地吸纳民间音乐的养分,民族音乐的大树才能焕发出勃勃生机。
(2)传统音乐的含义及其与民族音乐的异同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感知,音乐教育家、作曲家和指挥家张肖虎先生以鲜活的艺术创作来践行其弘扬民族音乐的音乐理念,同样,他在《民族传统音乐的一些问题》中又从理论的层面对民族音乐的主要问题如“传统音乐的范畴和内容”“传统音乐的特色”和“传统音乐的继承与发展”等作了翔实的梳理与论述,其中对于传统音乐的范畴和内容的界定与本书中所论及的民族音乐教学问题有着密切关联,故在此做一详细区分。
张肖虎先生将传统音乐的范畴大体分为广阔的、狭义的及特定情况的范畴。在张先生看来,“广阔的传统音乐包括‘古代的古典音乐、民间音乐、近代音乐,以及五四以来和聂耳、冼星海以来的革命传统。也可说是不论哪种音乐传统都应归入这一个大的传统音乐范畴’。狭义的范畴,所指的‘传统’(指中国),只包括一般人所体会固有的传统,即历史流传下来的古代和民间音乐。这只是指近代以前的音乐,即未受近现代西方影响(以往)的时代的传统音乐。在某些情况,还可以从具体的不同的范畴来命名传统。具体地讲,只指某一时代的某种传统,甚至是只谈关于‘体裁’‘风格’或‘内容题材’方面的传统。还可以说,‘五四以来的音乐传统’‘三十年代起的革命音乐传统’……或者是‘民间音乐传统’‘戏曲音乐传统’‘戏曲伴奏音乐传统’……”
(二)民族音乐教育
1.音乐教育
在理解“何为民族音乐教育”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对音乐教育的含义及其作用与价值作一准确理解与把握。(www.xing528.com)
所谓音乐教育,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教育实践活动,其实践的主要对象和载体是各种音乐形式与媒介,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音乐的形式来传递音乐文化,是一种旨在实现培养人们对于音乐文化知识功能的教育活动。由此可见,音乐教育的实质是一种素质教育,担负着陶冶受教育者的情操,提高受教育者的修养,使受教育者的人格不断得以完善,灵魂得以净化与升华的使命。
我国已故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认为:“音乐教育的真正价值是使儿童生活音乐化。学校音乐不仅仅是音乐教室里面的唱歌和舞台上的演奏,音乐的真正价值,在于我们和音乐接触,可由节奏的美,使肉体和精神起共鸣共感,而表现节拍的行动;由和声的美,使人感到调和统一,而养成调和性;再由旋律的美,使人感到永久的统一,而养成统一性。因此,我们要凭着音乐的生气和兴味,渗透到儿童生活里面去,使儿童无论在工作、游戏或劳动的时候,都能有意志的统一、行动的合拍、精神愉快的表现,使儿童生活音乐化。”
2.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
由于本书研究的对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音乐教育,而是作为音乐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音乐,因此在从事民族音乐教育的实践过程中,仅仅有对于音乐教育的认识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对民族音乐教育的特殊性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所以,我们就应该对研究民族音乐的专门学科门类——民族音乐学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因为作为一门以民族音乐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门类,民族音乐学的发展和研究重点的变化往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族音乐教育的进展。
(1)民族音乐学的含义及其与民族音乐教育的关系
对于民族音乐学,国内主要的辞典与工具书在其学科隶属的界定上存在不少的分歧。《新时期新名词大辞典》认为,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与音乐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它运用民族学和音乐学的理论和方法,根据实际音响和演出实践,对音乐与某一特定文化的关系及与别种文化进行比较和研究。研究的范围包括日本的艺术音乐、新几内亚的部落音乐、非洲的宫廷音乐、英格兰的民歌、爵士乐和欧美流行音乐的社会与经济、文化结构等”。《世界文化词典》的看法与之相近,认为民族音乐学是“研究音乐的民族文化背景和渊源的一门科学。为音乐学与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心理学、历史学的边缘学科。它综合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音乐分析、各有关学科的混合方法以及精确的科学方法、地图绘制等,探讨民族(或地区)音乐与其文化背景的关系”。
与上述两书不同的是,《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将其视为民族学的分支,并为之定名“ethno musicology”。该词典认为,民族音乐学是“指以各民族的音乐作为对象进行文化研究的学科。民族音乐学的目的在于研究民族。它通过对世界各民族的音乐作品进行比较研究,即依照它们的不同形式予以分类,并根据其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探索它们所表达的文化含义,来了解诸民族文化的整体结构和发展”。《社会科学新辞典》则认为,民族音乐学是音乐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从民族学、民俗学、语言学、考古学、人类学、史学、社会学等角度研究音乐与特定文化之间的关系,并对有文字和无文字民族的音乐进行比较研究的综合学科。范围包括:搜集文献、录音录像、音乐记谱、音乐现象学研究、音乐人类学研究、乐器研究、文献目录资料研究等。研究方法主要是实地调查和记录”。
民族音乐学与民族音乐教育的连接点在于,如何通过对民族音乐中各类音乐形态的研究,系统地整理好民族音乐遗产,并将它融入音乐教育当中,用民族音乐来陶冶人们的思想感情。而这一任务,则是每位从事音乐教育的人们理应肩负的职责与神圣使命。倘若一个民族失掉了自己的传统音乐遗产,就有被其他民族的音乐文化同化之虞。
(2)民族音乐教育的含义和功能
众所周知,音乐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的一大重要区别在于情感性。因此,作为音乐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音乐教育也具有情感性的特征。比照民族音乐的含义和特征,以及音乐教育的含义和性质,我们大体可以对中国民族音乐教育的含义进行这样一番界定:所谓民族音乐教育,就是指通过对中华民族所共有并被传承接续的各种音乐形式(包括民歌、器乐曲、说唱音乐、舞蹈音乐、戏曲音乐等)的教育与实践,达到培养人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知识的学习与欣赏,并产生强烈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
从民族音乐教育的含义出发,我们就会对民族音乐教育的功能有较好的把握。具体来说,民族音乐教育的功能在于,使接受民族音乐教育的客体在学习与欣赏民族音乐的过程中,受到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作品魅力的感染和熏陶,从而产生感情上的强烈共鸣,迸发出强烈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坚定人们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信念,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
3.民族音乐教育中的民族传统
民族音乐教育的重要环节在于对“民族传统”的认识与把握。那么,值得我们弘扬和推陈出新的民族音乐,其“传统”究竟来自何方呢?如果我们将民间音乐、传统音乐和民族音乐三个相关概念进行综合考察,并且与我国民族音乐发展的历史相结合,我们就不难发现,可资借鉴的“传统”大体上不外乎少数民族音乐传统和汉民族音乐传统两个方面。尤为值得指出的是,在清末民初之前,少数民族音乐与汉民族音乐交流得越频繁深入,则民族音乐发展的成果越为丰硕。
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树立这样的观念,亦即自先秦时起,在我国民族音乐发展史上,少数民族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就做出过杰出贡献。和汉民族一样,少数民族音乐的地位和作用同样不可轻视。《吕氏春秋·古乐篇》中有关黄帝命令伶伦制定乐律的传说已经在提示我们,在新石器时代,后来被称为“西域”的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原之间可能已经有了音乐文化的交流。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各民族文化大融合的重要时期,以鲜卑乐、疏勒乐、西凉乐、高昌乐为代表的少数民族音乐流行于中原。就我国音乐史的角度而论,这一时期出现的许多少数民族诗歌,如《敕勒歌》《企喻歌》《琅琊王歌辞》等,都可称得上是当之无愧的名篇佳作。明清时期许多著名的少数民族音乐家和艺术家,在搜集、整理、加工、提高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和汉族民间音乐方面都写过中华民族音乐史的辉煌篇章。清代维吾尔族女音乐家阿曼尼莎耗尽毕生心血,整理出了维吾尔族南疆“木卡姆”。门巴族诗人兼音乐家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创作的许多情歌至今仍在民间广为流传。
以上事例充分表明,我们的民族音乐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汉族音乐的发展深受少数民族音乐的影响,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少数民族音乐的繁荣。
正因为如此,有论者不无感慨地指出:“纵观中国音乐史,哪一个时代各民族音乐文化交流频繁,哪一个时代的音乐文化就会高度发达,否则必将走向衰落,这是中国音乐发展的重要规律之一。可以预见,将来的中国音乐也必然建立在各民族音乐文化的基础之上。所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音乐的学习、搜集、整理和研究,不仅是当务之急,对于振兴中华民族音乐也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
(三)民族音乐教学
1.民族音乐教学的含义与内容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民族音乐教育,就是指通过对中华民族所共有并被传承接续的各种音乐形式(包括民歌、器乐曲、说唱音乐、舞蹈音乐、戏曲音乐等)的教育与实践,达到培养人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知识的学习与欣赏,并产生强烈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的一种教育实践活动。这里所说的民族音乐教育,事实上是一种多元化的综合教育实践活动,是一种包括学校音乐教育在内的学校、社会整体教育模式与教育活动。而民族音乐教学则是从担负着民族音乐教育使命的主要机构和传播民族音乐文化的主要阵地——学校的教学实践而说的。确切地说,它是指通过学校这一教育机构来实现传播民族音乐文化,培养学生民族情感的教学实践活动以及在实现这一教育目标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教学手段的总称。
结合前文的论述可见,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播主渠道的学校和教学目标具体实施的一线音乐教师,我们从事民族音乐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中国历代以来产生并且在中华大地上流传至今的一切音乐类别,这里面尤为重要的就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被忽视和冷落的民间音乐以及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作品。当然,一些专业创作音乐,尤其是中国近现代那些受欧洲音乐影响至深的作曲家们所创作的风格迥异的各类音乐作品(如歌曲、器乐曲、交响曲、大合唱、清唱剧、新歌剧等)也理应纳入我们的考察范围之列。不过,由于这类音乐形式在我国流传相对较广,也更为人们熟悉。我们所探讨的民族音乐教学,主要以中华民族中不同民族的传统音乐和民间音乐为研究对象。
2.民音乐教学的意义
作为音乐文化传承的主渠道,学校音乐教育在建立民族音乐文化观念、加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由于中国音乐教育体系的基础是民族音乐教育,而民族音乐教育的重心又是在学校,因此民族音乐教学对于我国音乐教育体系的完善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大力发展民族音乐,也有助于增进不同民族间的了解和沟通,在维护我国多民族间的信任与团结方面往往起着“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正因如此,对于从事学校音乐教学的一线教师而言,教好民族音乐课,不仅是日常教学工作的需要,也是崇高的使命意识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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