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评价主要方式与方法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二是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三是自评、互评及他评相结合。由于评价对象——“民族音乐教育活动”的多元性、复杂性、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以及评价方法的局限性,因此使用单一的传统的评价方式去评价民族音乐的教学很难得到一个客观、确切的结果。为此,在民族音乐教学评价中应该主张“以人为本”的评价方式,即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在民族音乐教学中结合自评、他评,倡导对教学行为的检测与评价、对课堂教学过程的检测等形式开展“以人为本”的评价方法。
情感态度,是指学生在对民族音乐的认知过程中,与民族音乐认知目标有直接关系的内在认知过程。情感,并不是单一地体现为对民族音乐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热情,同时也体现在对情感本身的体验与对内心世界的丰富;态度,同时表现为对学习追求、学习责任的和对生活的向上、进取、乐观的态度;价值观,既反映在个人的价值方面,同时也反映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然价值相结合的方面。对于民族音乐教学来说,最终的教学目的是以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美来育人,其教育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促进、丰富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情感体验,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情感反映与兴趣爱好。音乐是情感的艺术,民族音乐教学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聆听民族音乐、表现民族音乐和民族音乐创编活动为主的审美活动,使学生能够充分体验音响形式中的美和情感,为音乐中所表现出的民族情怀所吸引、陶醉,与之能够产生共鸣。对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评价应该选用形成性的评价方式,对民族音乐的情感体验是一个产生情感共鸣的过程,如果运用定性评价,直接把学生的情感体验定性在某一个程度,会大大削弱学生学习民族音乐的兴趣及动力。因此,在民族音乐教学情感态度、价值观评价中应运用形成性评价。
(二)知识与技能的评价(www.xing528.com)
音乐知识与技能是指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学生经过学习应达到的演唱、演奏、识读乐谱、综合艺术表演以及创造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民族音乐的技能不光体现在视唱练耳、识读乐谱等方面,也仅仅是发声共鸣、咬字吐字等歌唱技术层面,更重要的是要把对民族音乐乐谱的识读或歌唱技能的培养放在整体音乐实践活动中来进行,将其视为民族音乐实践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和部分,这样才能构成民族音乐教育的知识体系。音乐知识与技能是音乐学习领域中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部分,是学习民族音乐知识的基础性内容,是培养学生表现能力和民族音乐审美能力的主要途径。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评价应不同于普通音乐教育的评价,应该将演唱、演奏、识读乐谱、音乐欣赏等内容与情感、态度、兴趣等内容综合进行,以避免形成单纯的知识技能考核。
(三)过程与方法的评价
注重过程,讲求方法,实质上是尊重学生的学习经历、体验和方式,这是一个学习者所必经的过程,是人生活、成长、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于民族音乐教学来说,学习音乐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远比学习结果本身更为重要,因为民族音乐教学的过程是一种“润物无声”式的潜在效应,其教学目标通常就隐含在教学过程之中。换句话说,教学的过程就是教学的目的。从教学方法的角度来讲,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和音乐上的发展。所以,民族音乐教学的评价,更应关注对学生民族音乐学习过程与发展的个体性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变化更直接、真实地反映在了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当及时针对这种问题和变化,给予适时的评价、反馈,才会更加有利于掌握学生的民族音乐学习动向,培养其音乐能力的发展。过程评价要求教师在学生对民族音乐学习过程中,通过与学生的谈话、观察表现过程以及运用问卷调查等方法,获得学生学习民族音乐的真实情况,及时给予学生鼓励和指导,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过程方法论要求把民族音乐的教学过程当成生动的、开放的、有生命、有思想的人的成长过程。提倡体验、探究、模仿、合作以及综合性的学习方式,要求把教学评价贯穿于每一个民族音乐教学的教学环节中,从而使评价不再让学生感到畏惧和困难,而是给学生以自信和鼓励。在民族音乐教学中评价中,应建立正确的、科学的、“以人为本”的评价体系,给学生学习民族音乐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促进学生的音乐素养得到全面的、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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