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确立了未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样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长期实践的经验得出的结论。但是近年来,由于实际生活中一些不满14岁的幼年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一些论著疾呼犯罪趋向低龄化,建议应当将我国刑法中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降低为12岁或13岁。这是很值得研究的。笔者认为,采取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扩大刑事责任能力范围的方法,对幼年儿童使用刑罚手段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对自己的社会责任的了解,不是生来就具备的,而是随着参加社会活动的长久和年龄的增长逐渐丰富起来的。12、13岁的幼年儿童,通常不能辨别是非善恶和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有的也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不良环境影响和行为人幼稚无知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能归咎于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应当说他们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具备刑罚适应能力,还不能真正理解刑罚的性质、意义与后果,对他们适用刑罚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得太低或根本没有年龄的下限,那么刑事责任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同时这也是与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对少年儿童采取关怀、教育和疏导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同当代世界刑法采取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趋势相悖。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对不满14岁的幼年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正确的作法应是正确运用刑法中所规定的责令家长管教和必要时政府收容教养的措施,同时还要加速制定与完善幼年儿童保护法规,使之综合治理规范化,以教育和保护的方式引导幼年儿童健康成长,防止其危害社会。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他们生理、心理的发育和智力、社会知识的变化,对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我国刑法严谨而科学地规定了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处于升入高中时期或已能独立参加生产劳动,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对自己的行为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立法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和合理的。刑法第17条第2款又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处于初中阶段或参加一些轻微的社会生产劳动,文化知识、智力、生理、接受法制、道德教育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和发展,通常是具有了分辨和控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然而,其知识、智力、生理方面的发展,还未达到为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换言之,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一切危害行为的能力,因此刑法立法充分考虑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具备的责任能力的特点,规定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中危害性质明显和危害程度严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刑法中其他危害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精神,是完全合理和正确的。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法制观念不强,随意扩大该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范围。例如,有的在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时,把其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其他危害行为如一般流氓、盗窃等也一并追究;甚至有的单独追究其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外的刑事责任。这些作法,显然是不符合刑法要求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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