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意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对于证据事物的认识和反映。
证据意识的概念源于法律,是法律思维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据意识是以证据心态、证据观念、证据理论三个层次的心理活动的形成与结果存在的,包括收集、保存和运用证据的意识。教学中的证据意识问题始于历史学科。目前,在化学教学中提倡的证据意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颁布了《国家科学教育标准》,强调“使用证据和策略来发展或修正解释”“视科学为论证和解释”“沟通科学解释”“应用实验的结果到科学的论证和解释”。由此“论证”被提到了科学教育中相当重要的位置,并成为科学教育及其研究领域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也就是本书证据意识的前身。
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G.萨顿在《美国百科全书》中把科学理解为:“科学为系统化的实证知识”。我国学者郭湛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认为:“科学是以范畴、定理、定律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多种现象的本质和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众多对科学本质的理解中一致认同的是:科学是一种实证的系统。可见收集各种证据、基于证据进行分析推理、解释证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阐述形成科学结论所需要的证据和获取证据的途径等对科学本质的认识都属于证据意识的范畴。(www.xing528.com)
证据意识不仅包含了必要的逻辑推理、分析与比较等能力,还蕴含着更深层的求真精神与态度,体现了科学对事实的尊重、对观察的依赖、对结论的谨慎、对错误的勇于修正等。
证据意识的培养就是“尊重证据、寻找证据、解释证据”的过程,正如南京师范大学著名教授刘炳昇所说:“提出问题要讲依据,猜想假设要有依据,实验设计要有过程,交流评价要有证据,一句话,证据意识贯穿在探究教学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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