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央采用中央代发的方式发行了2000亿元的地方公债,并且专门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比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面向甲类国债承销商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发行利率,按照各地方债券承载能力和中央项目需要的地方配套资金数量并适当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确定发债数量,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以统一的债券利率水平发行。2009年首批地方债期限统一为3年,地方债券筹集的资金金额被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政府需要负责足额安排债券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数额,并及时向中央财政上缴债券的本息和发行费用等资金,地方债券到期后,由中央财政出面统一代为办理债券本息的偿还事务。对未按时上缴资金的,中央财政将根据逾期情况计算相应的罚息,并在办理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地方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了中央公益性建设项目投资中的地方配套部分以及其他难以吸收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中,严格控制地方债券资金被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地方债券资金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2010年中央继续代发地方公债2000亿元,地方债券期限变为3年和5年。2011年10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同意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省市试点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债券还本付息仍然由财政部代办,这一年全国共发行地方公债2000亿元,2012年地方公债总发行数增加到2500亿元。2013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加入到自行发债省份行列,这年共发行地方公债3500亿元。2014年财政部颁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同意由原先自发代还地方公债的六省市加上北京、青岛、江西和宁夏四省市总共十省市进行地方公债自发自还试点,规定试点省市自发自还地方公债,这十省市本年度共发行1092亿元地方公债,全国共发行4000亿元地方公债,债券期限首次延长到7年,试点省市可延长债券期限。随着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分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两种,财政部颁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年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发布通知开启了地方债务置换计划。
地方公债试点发行以来,债券发行规模不断扩大,期限结构逐渐延长,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出台,发行方式由最初的中央代发代还试点开始,逐渐有了代发自还、自发自还试点,地方公债发行试点实践在稳步推进,但也面临着债券利率水平和结构不合理、地方公债市场化发展程度不高、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足等现实问题的挑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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