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施行的是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财政收支统一由中央政府决定,地方政府没有财政治理权。东北地区解放后,面临着恢复经济建设的重任,但当时东北地区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持当地大规模经济建设的投入。为了筹集建设资金,支持东北地区经济恢复和发展,经中央政府批准,东北人民政府于1950年发行了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根据当时颁布的《一九五零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计量单位为分,共计划推销发行3000万分公债。根据当时《人民日报》的报道,公债分上、下两期发行,当地民众包括职工、公教人员、农民等积极认购建设公债,实际发行额度超过了计划数,折实公债得以顺利发行,在较短时间内为东北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东北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和发展,这也有力地支持了全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1953年以后,中国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一五期间,为弥补经济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发行地方公债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58年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并为地方公债的发行制定了基本管理制度。在该条例颁布实施之后,黑龙江、福建、江西和安徽等省份相继发行了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公债发行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筹集资金,但在当时“大跃进”时代背景下,受经济发展中的“浮夸风”等因素影响,地方公债发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中央政府随后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了中央财政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随即基本结束。(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地方公债发行实践是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筹集地方建设资金为目标的,其发行方式、利率确定和债券本息偿还等都具有计划经济色彩,是与当时财政体制紧密联系的财政收支活动。地方公债发行实践开启了新中国地方公债发展的历史,其公债发行实践和制定的地方公债管理条例为地方公债后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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