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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常见的融资方式分析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尝试了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这一融资方式已经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地方公债作为一种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也备受关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尝试了用中央代发的方式发行地方公债。一般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拨款数额。

地方政府常见的融资方式分析与优化方案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尝试了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从各种融资方式来看,项目融资、ABC融资以及股权融资等方式只能以有收益的建设项目为融资主体,有其特定的特点和使用范围;而大量的公共基本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数量大,而收益性较低,这类项目需要政府投入大量建设资金,事实也证明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一直承担着主导作用。

目前,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贷款或为各类建设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常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土地融资(LF)、融资平台融资(PF)、地方公债融资(BF)以及中央政府财政拨款(AF)。

(一)土地融资(LF)

现阶段,中国地方政府垄断了地方土地使用市场,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政府获得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此而形成的以土地出让金为主体的土地融资(LF)已成为许多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融资方式,许多地方财政已经成为土地财权。从表3-5中可以看出,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07年达到了50.9%,说明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已形成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

表3-5 2004—2009年土地出让金占中国地方财政收入比例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罗松山(2010)有关数据计算而成。

此外还有以土地为抵押获得大量借债收入、刺激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增加地方税费收入等形式。根据现行土地制度,土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但国家可在作出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依照程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这样实质上地方政府获得了集体土地征用权,而作为利益对立另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则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

土地财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但其缺陷是很明显的。土地资源有限,土地财政不具有可持续性。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生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可能引发各类经济和社会风险,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而引发的群众事件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呈现了扩大化趋势。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数据[6],2011年上半年,全国发现违法用地行为3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85万公顷,其中耕地0.63万公顷,同比分别上升8.05%、14.76%、0.31%。

(二)融资平台融资(PF)(www.xing528.com)

目前,中国在法律上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向银行借款,但许多地方政府通过组建各式各样的政府性投资公司(融资平台)向银行获得了信贷资金,融资平台融资(PF)是中国地方政府在现有体制下解决资金缺口的一个创新之举。这一融资方式已经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融资方式之一。在这一融资方式下,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国有资产注资、土地收益投入以及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扶持组建政府性投资公司,形成了一个代替地方政府承担政府建设项目投、融资和建设任务的平台和载体,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获取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但政府性投资公司运作不规范,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规范性差,负债率高,还款能力得不到有力保障,债务风险不断加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量众多,管理不规范,盈利能力弱。据审计署审计结果[7],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共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其政府性债务余额达49710.68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46.38%。有1033家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没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注资、抽走资本金等问题,涉及金额2441.5亿元;有1734家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

(三)地方公债融资(BF)

地方公债融资指地方政府以发行的政府性公共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的行为,中国在新中国成立早期曾尝试发行过地方债,后来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券。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现阶段有不少有关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理论探讨,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在实施着各种准地方债或事实上的地方债的发行实践。地方公债作为一种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也备受关注,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中国尝试了用中央代发的方式发行地方公债。2009年财政部代理发行了2000亿元的地方债,期限为3年,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商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确定发行利率。2010年中央共发行地方公债10期,其中3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为1384亿元,5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为616亿元。[8]2011年根据中央预算安排将会继续发行地方公债来满足地方政府的建设资金需要,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并以此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水平,推动中国地方公债市场不断发展。

(四)中央政府财政拨款(AF)

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专项拨款以及国债资金无偿转拨地方的资金。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是中央为实施特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如专项林业补助资金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拨款数额。国债资金转入地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债资金转贷地方,地方政府统借、统筹、统还转贷资金,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也称为国债专项资金。另一种是国债资金无偿转拨给地方的部分,类似于一般意义上的中央转移支付,但国债转入地方的资金一般属于专项资金,有特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一般是用于地方公共事业建设项目支出。国债资金转贷地方这种形式名义上借债人是国家,实际承债人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使用资金并负责对中央财政还本付息,这种资金转移形式具有过渡性质,与中央代发地方债相似,本书将在第五章中分析讨论这种资金转移形式,在这里只分析国债资金转拨地方的这种国债资金转入地方的形式。

中央的专项财政拨款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专项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实施的,涉及范围广泛,资金用途多,它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对地方政府调控、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向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现行条件下,专项财政拨款立项审批不够规范,专项拨款的分配难有客观的依据和标准。另外,在专项财政拨款的使用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资金使用效益难以保证。国债资金无偿转拨地方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据审计署审计结果[9],2010年在中央转移支付总额2.73万亿元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1.41万亿元,但部分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设置交叉重复、资金部门多头管理和分配,许多资金未完整纳入地方预算。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支付办法,有些用途相类似的专项资金,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和多个项目,现实中由于监管未形成合力,资金拨付链条长,审计的90个县中发现多头申报、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金额达3.32亿元。此外,到2010年底,90个县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0%共计116.27亿元的资金没有得到及时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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