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产品理论与地方公债应用分析

公共产品理论与地方公债应用分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产品按照其受益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实际上是地方公共支出的过程。因此,公共产品理论为一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地方政府通过举债方式筹集地方建设资金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以便履行其经济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

公共产品理论与地方公债应用分析

按照萨谬尔森(Samuelson,1954)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能使每一个人在对该产品消费的同时并不排斥减少任何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即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布坎南认为任何集团或社会团体因为某种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应该被定义为公共产品。[1]公共产品因其特殊属性一般很难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私人经济来提供,这是市场机制失灵的地方,一般需要政府出面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来弥补这一市场缺陷。

公共产品按照其受益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一些公共产品的存在可以让全国的居民从中受益,成为全国性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一般由一国中央政府来提供。而另一些公共产品则具有地域性,只会使在一定辖区内的居民受益,其收益基本上集中在某一范围之内,其供给主要是着眼于某一特定的区域需求,相应地,其成本也应由本地区来承担,即从成本收益对称的角度讲,应该由地方承担提供这类公共产品的责任。从理论上讲,中央政府也可以提供这类地方性公共产品,但后果是容易带来效率损失。因为各个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不同,不同地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不一样。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在掌握地方居民对公共品德偏好、需求信息方面处于信息劣势。如果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不同偏好很难得到体现或被忽视。

假如有两地区,其辖区内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不同的,表现为两条不同的需求曲线D1和曲线D2。假设公共产品的平均税赋一定,在这样的成本下,第一个辖区内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为Q1,第二个辖区内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则为Q2(Q1<Q2),但如果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则很难让中央政府按照Q1或Q2的数量来提供,从公平、地区平衡发展等角度考虑中央政府很可能会提供一个介于Q1和Q2之间的公共产品数量,如Q0(Q1<Q0<Q2)。这样一来,对于第一个区域来讲,中央政府的公共品供给超过了其实际需求,而由于公共品的人均成本相同,所以其成本支出超过了其实际收益,存在福利损失现象;而对于第二个区域来讲,这样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导致实际公共产品的提供小于其实际需求量,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量得不到满足,也会导致福利损失,由此可见,由中央政府来统一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不可取,容易造成经济福利损失。(www.xing528.com)

而地方政府在了解掌握本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程度,本地区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种类数量方面具有优势,地方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另外根据Tiebout(1956)模型,地区居民也可以通过“以足投票”的方式来刺激地方政府有效地提供合适的公共产品。

因此,公共产品的层次性说明从成本-收益的一致性以及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来讲,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实际上是地方公共支出的过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费等渠道获取的财政资金或通过举债方式获取的债务资金来支持提供地方公共品时的支出,但很多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资金数量大、建设周期长、受益年限久的特点,通过举债来提供大部分资金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因此,公共产品理论为一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地方政府通过举债方式筹集地方建设资金提供地方公共产品以便履行其经济职能提供了理论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