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应该把所有赚的钱分别放在一左一右两个“口袋”中,左口袋的钱用来“消费”,主要是保障柴米油盐和衣食住行等事务,右口袋的钱主要用来“投资”。
假如一个老板一年只赚100 万元时,他有可能把这100 万元全部用来消费;但当这个老板一年赚1000 万元时,他可能只会拿出200 万元用来消费,其余800 万元用来投资。如果绝大部分资金是用于再投资,那么就可以直接把资金转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X 公司账户,也就相当于右口袋。
老板用作个人消费的这一部分钱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而用于再投资的这一部分钱则因为X 公司的存在而节省了20%的税。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合理的集团公司的形态,而是老板直接占有属于公司的全部股份,就没法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了。
我在宁波讲课时碰到一位老板,他有两家公司,均属纺织行业,暂且取名为A 公司和B 公司。
A 公司是一家成立已久的老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老板已经将A 公司的业务慢慢转移给了新成立的B 公司。目前,A 公司基本上成了一个空壳公司。
现在,老板想让B 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但上市公司有一个要求,就是不能存在同业竞争。
由于A、B 两家公司在业务范围上是有冲突的,也就是说只要A 公司存在,B 公司上市就存在障碍。于是,老板想把A 公司注销掉,但注销前审查的时候发现,A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竟然显示还有48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A 公司是老板自然人当股东,如果A 公司注销,那么他将为这4800 万元的未分配利润交20%的个人所得税,共计960 万元。
如果能及早地设立专门用来投资的X 公司,那么直接把4800 万元的利润分配给X 公司,A 公司就可以很顺利地注销了,问题解决起来将会简单很多。
那么,如何在老板和主营业务公司之间再设立一个X公司呢?
我们以前面讲到的建材公司为例,该公司老板已经是28 家公司的股东了,如何在老板和实体公司之间再设立一个X 公司呢?(www.xing528.com)
首先,该公司老板需要找到一定量的过桥资金来成立X公司,然后由X公司收购实体公司。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老板找资金方借1000 万元过桥资金,成立X 公司,1000 万元资金进入X 公司的公司账户。
第二步,X 公司收购建材公司股份。假设建材公司正好净资产是1000 万元,则X 公司把1000 万元给老板(建材公司的股东),老板再把建材公司章程中的股权归属变更为X 公司。这样就变成了老板持有X 公司股权,而X 公司持有建材公司股权的形态。
第三步,老板把卖建材公司收到的1000 万元资金,还给资金方。如此,这个X 公司的设立就算完成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税金问题,假如建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注册资金是100 万元,未分配利润是1000 万元,评估公司给建材公司的评估价是3000 万元。那么,要把建材公司的股权卖给X 公司,该如何给建材公司定价呢?中间又需要交多少税金呢?
假设这家建材公司最终估价是3000 万元,除去最开始的100 万元注册资本金,相当于赚了2900 万元,如果老板把建材公司按照3000 万元的估价卖给X公司,那么中间将要交纳相当大的一笔税金(2900 万元×20%=580 万元)。
那么,老板是否可以以100 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价格,低价卖给X 公司呢?反正这两家公司都是同一个老板,左口袋和右口袋而已,都是自己的。答案是不可以,税法不允许出资资产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出售。
正确的做法是,以建材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卖掉,也就是1100 万元,即注册资金100 万元和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这1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还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在进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企业要把当初应交却未交的税一次性补上。其实,也相当于把这1000 万元税后利润给股东进行了分红,交了20%的个税,然后再以100 万元的价格出售建材公司股份。
这时有人可能又会问,即使按照1100 万元的价格卖掉建材公司,也要交200 万元的税,那么是否还有必要成立X 公司呢?
我认为,设立X 公司不只是为了眼前,更是为了企业以后的发展。如果不设立X 公司,未来进行再投资时问题会更多。第一年因为不舍得200 万元的税金,没有设立X 公司;第二年如果再盈利1000 万元,如果老板想拿出来投资,那就是400 万元的税金;第三年再盈利1000 万元,那就涉及600 万元的税金……所以,X 公司还是越早设立越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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