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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计价方式的优化探讨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基于价格和基于成本的两类合同中,根据代建的特点,代建合同宜采用后者,而且应采用成本类合同中具有激励属性的合同。如常见单价合同,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就确定工程价格,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然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价款。这种做法的可行,关键在于施工合同的业绩工程量容易考核、计量。然而,代建方的收益仅为36万元的中标合同价。据测算这尚不足以支付管理费支出,导致了代建方的责任、付出与利益的失衡。

在基于价格和基于成本的两类合同中,根据代建的特点,代建合同宜采用后者,而且应采用成本类合同中具有激励属性的合同。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采用基于价格的合同。如常见单价合同,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就确定工程价格,并在合同中作出规定,然后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价款。这种做法的可行,关键在于施工合同的业绩工程量容易考核、计量。但对于代建合同则不同,如,北京回龙观医院病房楼项目采用了代建方式,在工程建设中,代建方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也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如项目建设方面的决策权);在项目实施中代建方通过合理调整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措施后,消化了由于其他原因涨出的400万元工程建设费,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然而,代建方的收益仅为36万元的中标合同价(接近建设管理费)。据测算这尚不足以支付管理费支出,导致了代建方的责任、付出与利益的失衡。(www.xing528.com)

在新近出台的一些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许多则提倡采用基于成本的激励类合同。如,2004年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若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市财政。又如,2004年贵州省颁布的《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项目建成后,经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后投资有节约的,代建机构可按国家规定参与分成。投资节余的70%按投资比例归还投资方,30%由代建机构留成(其中30%以内用于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用于代建机构承担经济责任、组织和管理项目等开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建设单位与代建机构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浙江宁波市也有这样的规定,30%左右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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