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明确投资主体的经营性工程项目,不存在业主培育的问题,但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真正的业主是全体纳税人,实际上是缺位的,因此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培育业主,以在建设市场上代表投资者——政府的利益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的设立
在过去10年建设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大力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但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2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即,政府部门要针对具体项目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又要承担法定的政府监督职能,最后的结果是政府监督职能的缺位,一些工程项目腐败现象应该说是这一机制失败的诠释;二是建设管理临时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大部分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组建项目法人,管理机构和人员均是临时的,最后的结果是,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因此,对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与企业或私人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应该是有区别的,而绝对不能搞一刀切。
根据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国内代建制的实践,对政府投资项目,宜按工程建设管理职能与政府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授权,设立专业化的业主/项目法人,让其对一定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对政府投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的管理
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只行使工程项目管理职能,承担工程建设风险的责任,而不能分享工程项目的成果,即对工程项目而言其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没有相应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其的管理作出特别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www.xing528.com)
(1)业主/项目法人的任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只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能,而没有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2)项目管理运作。与一般的业主/项目法人一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业主/项目法人的性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项目法人宜按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参考公务员管理。
(4)业主/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和人员经费。应根据近5~10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规模,核算业主管理的工作量,并考虑大部分项目实行代建的情况,测算业主/项目法人的工作量,核定业主/项目法人的人员编制,并根据发展趋向从严掌握。为调动政府投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吸引高层次的人员加入这一行列,宜对业主/项目法人单位人员按行政岗位和业务(技术、项目管理)岗位双重管理,以业务岗位为主。对有关人员经费应列入政府预算,由政府统一管理,而与工程项目费用不相关。
(5)考核与奖惩。对业主/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个人,应按年度和工程项目(大中型)分别进行考核,并对成绩显著者进行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者要重奖;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直至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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