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激励性质的合同包括:目标激励合同或限定最高价激励合同。在工程中选择哪一种主要决定于工程不确定的程度。工程不确定程度较高者,通常承包人难以接受限定最高价激励合同。
(1)目标激励合同设计。这种合同的结构形式见图8-3,其设计的内容包括:最高成本、目标成本、最低利润、最高利润或确定分成比例(或负担比例)。各指标设计如下:
图8-3 目标激励合同结构形式
1)最高成本。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最高成本可以根据合同范围内工程概算值确定。
2)目标成本。可根据工程预算,再考虑建设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如定为合同范围内工程预算价的95%;也可参考同范围内工程概算确定,如定为合同范围内工程概算价的90%。
3)目标利润。可参考计划利润,并适当考虑市场情况确定。
4)最低利润。从理论上,应是承包人承担了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大部分风险,且其工作努力程度一般条件下的利润。(www.xing528.com)
5)最高利润。应是承包人基本上没有承担合同中规定应承担的风险,且其工作努力条件下的利润。
上述4个指标应针对具体工程具体测算,分摊线上下两部分的分摊比可相同,也可不同。
(2)限定最高价激励合同设计。这种合同的结构形式如图8-4,其设计的内容包括:封顶价格、目标成本、最低利润、最高利润或确定分成比例(或负担比例)。各指标设计如下:
图8-4 限定最高价激励合同结构形式
1)限定最高价,即封顶价格。可根据合同范围内工程概算确定,如取工程概算价的95%。
2)目标成本、目标利润、最低利润和最高利润,与目标激励合同的设计方法类似。
在限定最高价激励合同结构中,目标成本上下分摊线的分摊比例一般应不一样。与目标激励合同相比,显然这种类型合同对承包人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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