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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共项目现代融资的创新模式分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近几十年国内外的经营性公共项目的融资创新实践,已形成了多种典型的模式,如BOT及其衍生形式、融资租赁、ABS融资、生产支付等。

经营性公共项目现代融资的创新模式分析

公共工程项目融资创新的一个基本思路是:敢于突破,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私人资本,拓展融资渠道。综观近几十年国内外的经营性公共项目的融资创新实践,已形成了多种典型的模式,如BOT及其衍生形式、融资租赁、ABS融资、生产支付等。每一种典型模式的产生都有一定的背景和目的,亦即有一定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BOT项目融资模式及其衍生形式的特点分析

BOT项目融资模式自1984年被正式提出后,即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甚至是发达国家政府的重视,并很快地付诸实践,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中国的能源交通、供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衍生形式,如BOOT、BTO、TOT等。下面以我国应用较多的2种方式——BOT及TOT进行对比分析二者的特点。

(1)BOT和TOT的相同之处。二者都适用于具有公共性的经营性项目的融资,并且都存在着较为复杂、艰辛的融资双方的谈判。同时在特许经营期间,不管是BOT项目,还是TOT项目,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就失去了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即有“暂时私有化”现象。

(2)BOT和TOT的差异。从项目发起人的角度来说,BOT和TOT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①合同的标的资产性质不同。BOT合同针对的是新建项目,而TOT合同针对的是已建项目;②交易费用的不同。尽管两种方式都要经历复杂的融资谈判,但相比较而言,TOT方式没有涉及到项目的建设阶段,其前期准备工作量少,交易费用较低;③对法律环境投资环境的要求不同。BOT项目融资对项目投资者来说风险较大,因此BOT项目投资者要求政府给予某种承诺,而这种承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可能有着某种不确定性。但相对而言,TOT项目由于已进入运营阶段,风险较低,项目投资者所需求的法律保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得到满足。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BOT项目融资和TOT项目融资虽然取得不少成功经验,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主要体现在外方投资者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固定回报率,并且要求的回报率很高,在供水行业高达12%~18%,个别的高达25%;其次,TOT项目的资产估价和转让资金的有效使用问题。TOT项目资产若不能进行正确评估,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TOT项目的转让资金要防止成为地方政府或其机构的“租金”收入。

2.融资租赁的特点分析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既可用于为整个工程项目融资,也可用于为工程项目设备的融资。按照租赁公司或股本投资者购入租赁标的物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可分为单一投资融资租赁和杠杆租赁2种。杠杆租赁融资已被成功地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和大型设备的融资,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的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和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参与的澳大利亚恰那铁矿项目皆是采用杠杆租赁筹措建设资金。显然,这2个项目皆属于资源性项目。

杠杆租赁中主要当事人有承租人(项目真正的投资者)、出租人(专业租赁公司、财团等股本参与者组成的合伙制结构)、债务资金提供者和杠杆租赁经理人。杠杆租赁融资具有以下4方面特点:

(1)融资组织复杂。与其他的一些项目融资相比,杠杆租赁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资产及其权益的转让、税务结构以及股本参与者与债务参加者之间的分配和优先次序问题,因此在融资安排时,所花费时间较长,法律结构和文件也相对复杂。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杠杆租赁较适合大型项目的融资安排。

(2)项目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较低。杠杆租赁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充分利用了项目的税务好处作为股本参加者的投资收益,因此降低了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杠杆租赁的税务好处主要来自于投资扣税、加速折旧、贷款利息和其他一些费用的开支,在项目投资者自身不能吸收上述税务好处时,就有必要安排适当的融资方式,如杠杆租赁,将税务好处转让给其他方,以降低自己的融资成本。据统计,利用税务扣减一般可偿还项目全部融资总额(包括股本参加者和债务参加者贷款)的30%~50%。

(3)项目投资者债务偿还灵活。杠杆租赁中,项目投资者所支付的租赁费中包括了债务参加者的债务偿还和股本参与者的投资收益,但租赁费的支付相对而言比较灵活,可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谈判确定。(www.xing528.com)

(4)政府对税务减免的规定严格,限制了杠杆租赁的使用范围。任何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税务减免都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杠杆租赁的使用范围较窄,并且深受国家关于税法方面政策变化的影响。比如美国2004年税法的改革,减少了某些税务豁免,并且具有追溯性,致使一些以前使用杠杆租赁融资的项目存在着很大风险。但杠杆租赁合同中,债务资金提供者一般不承担任何税务政策变化的风险,要求项目投资者补偿由此造成的税务损失,此时项目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

(5)杠杆租赁中,项目投资者重新安排融资的灵活性以及可供选择的重新融资余地较小。这对于那些想要再次融资的项目投资者而言,选用杠杆租赁就要相当慎重了。

3.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分析

实践证明,生产支付融资模式适用于资源储量已经探明并且项目的现金流量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如电力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等项目。生产支付有着以下特点:

(1)融资安排的信用保证特殊。生产支付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而不是通过抵押权或权益转让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即债务资金提供者所提供的债务资金是直接用于购买项目一个特定份额的产品或销售收入,从而拥有相应份额的项目产品或销售收入的权益。

(2)融资安排的灵活性。生产支付通过债务资金提供者购买一定的项目资源安排融资,可能较少地受到常规的债务比例或租赁比例的限制,增强了融资的灵活性。但融资总量还是要受制于项目的资源储量和经济生命期。

4.ABS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分析

ABS项目融资的本质在于通过其特有的信用等级提高方式,使原来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发行投资级证券,从而大幅度降低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大规模地筹集项目所需资金。在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ABS融资被广泛地应用于许多领域,如信贷资产、政府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基础设施收费收入等。不难看出,ABS融资模式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必须是一种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除此以外,ABS融资还有以下特点:

(1)涉及复杂的资产转移问题。ABS融资过程中,为达到破产隔离,基础资产必须要由原始权益人一方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手中。资产转移的最终定性——真实出售或担保融资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还影响着原始权益人的税务与会计的处理问题。如若资产转移被定性为真实出售,即可实现表外融资,从而改善了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有利于原始权益人安排再次融资。

(2)信用增级的复杂性。ABS融资要达到发行投资级债券的级别,必须进行信用增级。除了一般项目融资所应用的信用保证外,有时还需要规划复杂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如优先/次级债券的发行等。另外,债券的信用评级必须获得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认可,手续费用可能较高。

(3)ABS证券的可转让性。正是由于ABS证券是可以转让的,解决了投资者投资的流通问题,因此融资期限要比银团贷款稍长,并且ABS投资者的风险要比BOT投资者的风险低。更进一步的是与BOT相比,ABS可以更好地协调项目所有和项目控制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证券化资产通常是委托给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进行运营的,发行人/SPV仅是一空壳公司,因此,基础设施的实际控制权仍在发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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