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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启示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工程项目而言是必要的,由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划、可行性研究、建设实施、工程运行管理、贷款偿还和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真正落实工程建设的责任。但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是缺位的,因此项目法人责任制对这类项目是起不到作用的。“三项制度”的形成,可以说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变革中采用强制措施,促使制度变迁的结果。

国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启示

1.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应具有多样性,不能搞一刀切

研究国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形成、发展和变革历史,不难发现,各国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差异很大,发展过程、变革的焦点也不尽相同。这主要在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不同。此外,就某一个国家而论,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不是唯一的。例如,在美国,应用的工程交易模式多种多样,对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目前用得较多的工程项目交易模式有EPC、DB等,但在一些中小项目上,CM、DBB也不少见。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建设才开始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在吸收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在工程项目融资方面,从政府单一投资,发展到了多种多样的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包括:利用直接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商业银行贷款金融组织贷款、BOT等。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在工程项目交易模式方面,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政府采用强制措施,以渐进的方式,大力推行监理制,即国外传统的DBB模式,并在较短的时间内普遍实行了这一制度。应该说,这在我国建设管理发展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对促进我国项目管理的普及,对促进我国咨询业的发展,对推动我国建筑市场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大,加之全国各地工程项目的经济特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差异较大,采用统一的监理制显然是不够的。

同样的问题存在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国各地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过程之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经营性工程项目而言是必要的,由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划、可行性研究、建设实施、工程运行管理、贷款偿还和资产的增值保值负责,真正落实工程建设的责任。但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项目,项目法人是缺位的,因此项目法人责任制对这类项目是起不到作用的。然而在传统管理思潮的影响下,仍然是搞一刀切。实践表明,公益性项目上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典型的用“新瓶装陈酒”,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思路和方法来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项目。公益性项目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工程腐败问题均与这种一刀切相关。

显然,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工程项目交易模式(制度)的供应还存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创新,以解决不同经济属性、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工程项目共用一种工程交易模式的局面。当然,目前首先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以扫除工程交易模式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www.xing528.com)

不论是美国的工程项目交易模式从“合”到“分”,再到“合”,还是英国的PFI融资模式的创立,共同的特点是经济社会形势出现了调整,建设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了变化,从而推动了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变革。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20世纪80~90年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三项制度”的形成,可以说是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变革中采用强制措施,促使制度变迁的结果。这对促进我国建设管理的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来看,“三项制度”并不完善,既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际工程项目发展的方向也有差距,这集中表现在: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上,委托代理链层次很多,关系较复杂,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和其他合同争端的难度较大,工程交易费用很高;不同类型的工程需要有不同的工程项目交易模式与之相匹配,而不是就只有DBB模式——监理制;国际工程中应用的工程交易方式丰富多彩,我国建筑业要走向世界,目前国内工程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咨询业的服务能力存在较大的差距,迫切需要国内的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和国际接轨,以培育规范的建设市场体系和具有参与国际工程承包能力的承包业和咨询服务业。

因此,积极吸收国外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目前工程项目交易模式,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既是当前工程项目交易模式创新的方向,也是工程项目交易模式不断创新发展的长期任务。

3.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创新需通过立法实现,而立法要统筹兼顾、稳妥

不论是欧盟,还是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均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的。这很好理解,工程项目具有社会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到项目参与各方的利益,有时还与其他方面的利益相关。而一种旧制度的扬弃和一种新制度的诞生总意味着资源上的重新配置、利益上的重新分配。因此是不会一帆风顺的,有必要政府参与,采用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

回顾我国20多年建设管理制度的变革,如,“三项制度”推行正是采用立法的形式予以实现,才得以普遍实施,这是我们的经验。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在过去工程建设管理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缺乏全局考虑,最终导致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的不统一或相互碰撞。工程建设政策法规的制定要归口管理,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稳妥地出台成熟的政策法规。国外在这方面经验也值得借鉴,如,法国的公共工程管理法从制定到最终颁布实施经历了8年时间,期间经过有关各利益方的平衡和反复修改。这说明工程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我国在建设领域已经颁布的法律有《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合同法》,这些法律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不足也在所难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增加新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能就事论事,零敲碎打;不能部门或地方各自为政。要对整个建设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综合研究,使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系统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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