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Construction Management)模式是美国汤姆森(Charles B.Thomson)等人1968年在研究关于如何加快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改进管理控制方法时,提出的快速路径施工管理方法(Fast Track 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简称,有学者将其译为快速轨道法或快速路径法。快速路径施工管理方法又称阶段施工法(Phase Construction Method)。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中文直译为“施工管理”或“建设管理”,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已有明确的内涵,而CM方式的内涵要比“施工管理”或“建设管理”丰富。事实上,即使在CM的发源地美国,对CM模式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因此,目前习惯上仍采用CM模式这一提法。
采用CM模式,可以实现快速法工程建设,图4-9为CM模式下组织工程实施的示意图。
图4-9 CM模式组织工程实施示意图
由图4-9可见,采用CM模式可以将工程的详细设计(简称详设)工作和招标工作与工程施工搭接起来。建设工期若从详细设计开始计算,CM模式的整个建设工期为:
从理论上讲,CM模式比DBB模式可缩短建设工期,其缩短的量ΔT为:(www.xing528.com)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ΔT有时会较长,甚至会超过一年。但要注意到,与DBB方式相比,这种快速施工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目标控制的难度会大大上升。如,设计变更可能会增加;设计与施工方的协调、施工方之间的协调频数会增多,并导致工程施工效率的降低。显然,这需要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CM模式应运而生。
与传统的DBB模式相比,在CM模式下,除有项目业主、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供应商参与工程建设外,增加了一个新的角色——CM公司/单位,其受业主的委托,在整个工程实施中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建设组织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通过上述分析介绍,可以对CM模式的内涵作这样的解释:在采用快速路径法施工时,从工程建设详设阶段开始,业主方就选择具有施工经验的CM单位(或CM经理),如咨询单位建设开发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等,大多选择施工总承包公司,参与到工程实施中来,为设计方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议,并且随后负责施工管理。这种治理结构的设置,目的是将工程建设的实施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来对待,并考虑到协调设计、施工的关系,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高效、经济地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
要强调的是,不能将组织快速施工与CM模式混为一谈,在DBB方式下也可组织快速施工。CM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业主建立以CM单位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即建设管理组织体系,以及相应的合同体系。
美国建筑师学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和美国总承包商联会(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AGC)于20世纪90年代初共同制定了CM模式标准合同条件,但FIDIC至今尚没有CM标准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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