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变迁的分类
制度变迁是其供给者在变迁收益大于变迁成本情况下的一种理性行为,不同制度变迁实现获利目标的途径是不一样的。根据实现获利目标的途径,可将制度变迁分为4类:
(1)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经济学家布罗姆利(Bromley)认为,人们最为熟悉、发生最频繁的制度变迁类型是通过改变人类行为的选择集,以提高生产效率使货币化的社会所得即净国民收入无可争议地得到增加的制度变迁,它类似于增大“馅饼”的活动。这里的选择集,即不同行为的选择集。
(2)重新分配收入的制度变迁。它类似于重新分割一块大小固定的“馅饼”的活动。
(3)重新分配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在布罗姆利看来,下列是重新分配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例子:一些矿工组织起来进行游说,以增加矿井安全。改善煤矿安全状况的集体行动如果成功的话(即产生新的安全法或安全体制),会导致有利于矿工的经济机会的重新配置。
(4)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在布罗姆利看来,下列是重新分配经济机会的制度变迁的一个例子:一些制鞋者组织起来进行游说,以对便宜的外国鞋实行进口限制。限制进口的集体行动如果成功的话,会导致有利于国内鞋类生产者的经济优势的重新配置。
2.制度变迁的过程及主要现象
对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经济学家兰斯·戴维斯(Lans Davis)、诺思和我国学者黄少安等均有研究,黄少安认为制度变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认识变迁条件,发现变迁机会。
(2)组织变迁集团,即形成变迁主体。
(3)确定变迁目标,也就是确定新制度的目标模式。
(4)设计和选择变迁方案。
(5)实施制度变迁。
(6)完成、检验变迁,修补和完善新制度。
在经济学家看来,制度变迁有下列3种现象:
(1)时滞。从识别制度非均衡、发现潜在利润空间,到实际发生制度变迁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和过程,这就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时滞现象。(www.xing528.com)
(2)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指一个具有反馈机制(Positive Feedback System)体系,一旦在外部性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取代。
(3)连锁效应。所谓连锁效应是指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的关系机制。产业部门之间的这种关系可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前向连锁是指一个产业部门与以它的产出为投入的部门之间的联系,如钢铁工业的前向连锁是机械工业的汽车工业部门。后向连锁是指一个产业部门与向它提供投入品的上游部门之间的联系,如钢铁工业的后向连锁是采矿业。
3.制度变迁的方式及其组合
(1)制度变迁的方式。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看,有渐进方式和激进方式:
1)渐进式制度变迁,指变迁过度相对平稳、没有引起较大的社会振荡、新旧制度之间的轨迹平滑、衔接较好的制度变迁。
2)激进式制度变迁,也称突进式制度变迁,还称为“休克疗法”,是相对于渐进式制度变迁而言。在短时间内,不管各种关系的协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度变迁。
根据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考察,有诱致式制度变迁和强制式制度变迁:
1)诱致式制度变迁。按照林毅夫的解释,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诱致式制度变迁还必须有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
2)强制式制度变迁。指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而实现的制度变迁,其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2)制度变迁方式的有机组合。强制式制度变迁既可与激进式制度变迁相结合,也可与渐进式制度变迁相结合;诱致式制度变迁也是如此,既可与激进方式相结合,也可与渐进方式相结合。它们的组合方式有以下几种:
1)强制式+激进式组合的制度变迁方式。该方式最初用来治理通货膨胀,后来用来进行制度变迁。该方式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变迁程序是自上而下,变迁时间较短,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制度结构的大变革。这种组合方式的优点有:一是变迁速度快,新制度可被迅速安排好,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速度快后,可减少集团利益寻租的机会,节约制度实施成本;三是变迁力度大,旧制度易被摧毁而让位于新制度。这种组合方式的缺点有:一是震荡大,风险较大;二是缺乏弹性的修正和合理的时滞;三是切断了与原有制度的联系,损失了大量信息。前苏联和东欧20世纪80年代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就是这种组合方式的一个典型例子。
2)强制式+渐进式组合的制度变迁方式。指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的因素。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方式相对比较温和,制度安排的摩擦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强制性制度作用时间较长,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增强,“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可能会出现变迁强度不够的问题;制度的内生诱导不够等。因此,这种组合方式要处理好变迁强度和强性制度供给的时机。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三项制度”就属于这种制度变迁方式。
3)诱致式+激进式组合的制度变迁方式。从整体上看,这种制度变迁采取的是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但在单个制度的安排上有激进性质体现。这里单个制度主要是核心制度。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方式有许多优点:因有充足的内生需求,制度安排一般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制度实施阻力小、成本低;制度安排成功率高;制度安排较及时,可以较大地缩小制度供需缺口;制度安排的可逆性大,便于修正和调整。其主要不足在于:这种组合方式可能会出现核心制度更替的脱节,忽视核心制度的再创新,反过来又加大制度供需缺口;制度变迁时间较长;制度变迁成本向后推移,从而使矛盾和问题积累。这种组合方式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制度强度的问题,保证核心制度按时出台。我国1978以来农业制度变迁正是这种模式。
4)诱致式+渐进式组合的制度变迁方式。这种制度变迁组合方式是以市场微观主体为变迁主体,通过微观主体的内生制度需求,渐进地、缓慢地推动制度变迁。其主要优点有:社会震动小;能够较准确地把握制度变迁的方向;制度安排成功率高。其主要不足在于:变迁时间长,“搭便车”的多,利益集团的寻租多;变迁强度不够,不能很好地把握变迁的时机;制度供需缺口大;制度变迁成本高,而且越往后越高。我国建设领域实行“三项制度”后的建设管理制度变迁,在某些方面或领域就可采用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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