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费用的内涵
对于交易费用的内涵,经济学家科斯、威廉姆森等都作过描述,且并不完全一致。如,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将交易费用解释为“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他同时认为,企业组织作为市场的替代同样存在内部“管理费用”。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在明确提出交易费用概念的同时,对交易费用的内容作了界定,指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就是“经济系统运转所需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康芒斯(Commons)等人将“交易费用”一词拆成“交易”和“费用”两个词进行解释,而将交易解释为:是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出让和取得的关系,是排他性所有权的转移。
显然,对于交易费用的内涵,学者们的描述不完全一致,但就实质而言,却是大同小异。需要说明的是,交易不仅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交易的内容也五花八门,它不仅包括有形的、无形的产品,而且还包括一种特殊的产品——制度。因此,采用菲吕博顿(Furubotn)和瑞切特(Richter)对交易费用(成本)的解释就比较清晰了。他们指出“交易成本包括那些用于制度和组织的创造、维持、利用、改变等所需资源的费用。……当考虑到存在着的财产的合同权利时,交易成本包括界定、测量资源和索取权利的成本”。
2.交易费用的外延
交易费用的外延是指交易费用到底包括哪些具体项目。科斯、威廉姆森等人都对交易费用所包括的项目内容进行了研究,而且都是从交换过程所包含的不同阶段对交易成本所包括的项目进行揭示的。
威廉姆森是继科斯之后对交易费用研究有重要贡献的人之一。1985年他将交易费用区分为合同签订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合同签订后的“事后”交易费用。“事前”交易费用,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主要有:①不适应成本,即交易行为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不适应的那种成本;②讨价还价成本,即如果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成本;③建立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并保持运转所需要忍气吞声成本;④保证成本,即为保证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那种成本。
学者们对交易费用的外延的描述也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可归纳为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各种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收集和传递有关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分布和质量信息的费用;寻找潜在买者或卖者,获得与他们的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费用。(www.xing528.com)
(2)当价格可商议时,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讨价还价的成本。
(3)起草、讨论、确定交易合同的费用。
(4)监督合同履行的费用。
(5)合同管理的费用,包括解决合同争端、处理违约等的费用,但不包括执行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正常的生产成本。
(6)保护双方利益,防止第三方侵权的费用。
(7)上述未列入,但与交易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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