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合格评定制度起步较晚。
1981 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QCCECC),1983年该机构成为IEC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管委会成员。
1984年成立了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1985年成为IEC电工产品检测与认证体系成员。
随着我国标准化和认证工作的发展,将检验检测和认证活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成为必然。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我国认证制度的建立做了原则规定。尤其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了认证的宗旨、性质、组织管理、条件、程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明确了质量认证制度为国家基本的质量监督制度。
1994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至此,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立并全面启动了国家认可制度。
但是,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当时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我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作为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
2001年,为了履行我国政府加入WTO时的承诺,成立了由国务院直接授权的统一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www.xing528.com)
我国目前的认证认可制度是按“四个统一”的原则(“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重新建立的。在这一背景下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
2002年7月,在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统一进行全国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认可条例》颁布施行,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整顿和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2004年4月,原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原有机产品认可委员会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移交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2006年3月,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成立,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它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
在多边国际合作方面,国家认证认可机构加入了相关的国际组织。国家认可机构与国际互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及亚太认可合作组织(P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已在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和认证人员认证领域实现了国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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