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要素的编写可按要素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
5.5.2.1 封面的编写
封面是资料性概述要素,同时又是一个必备要素。每一项标准都应有封面,封面上有着识别标准的重要信息。
标准封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类别;标准的标志(代号);标准的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如食品的分类号为X);备案号(国家标准除外);标准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企业标准不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如果标准修订或代替某些标准,应在标准编号之下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封面应在显著位置给出征集标准是否涉及专利的提示信息:“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1.标准的类别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标准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别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2.标准的标志
标准的标志在标准封面的右上角用汉语拼音的缩写字母表示。如国家标准用“国标”的汉语拼音字母“GB”表示,轻工标准用“QB”表示,农业标准用“NY”表示,地方标准用“DB”表示,企业标准用“Q”表示。
3.标准的编号
标准封面中在标准类别的右下方为标准的编号。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批准、发布部门确定。
如果编写的产品标准代替了已有的某个或某几个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标明被代替的标准编号。
如:GB17930—2006
代替GB17930—1999
4.国际标准分类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是英文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s 的缩写,由ISO编制。
为了满足标准信息的交换,实现我国标准文献与国际接轨,要求在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标注ICS号。具体的分类编号可在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标准分类法》中查找,如GB/T1.1—2009标准的国际标准分类号ICS为01.120。
5.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是根据标准的类别、内容所选定的一个编号,对于查找同一类别的标准比较方便。所有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在ICS号下面都应标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文献分类号的选择应符合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如GB/T1.1—2009标准的标准文献分类号:A00。
6.备案号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将备案号标注在封面左上角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的下面。企业标准备案号由备案部门直接标注在标准封面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号是由顺序号和年号组成。如DB11/110—2005标准的备案号为:17034-2005。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号是由区、县的代号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代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首位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如FTX038—2005,FT代表丰台区,X代表食品,038是备案顺序号,2005是年代号。
7.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在封面居中位置,它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企业标准可以没有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尽量从国际标准的名称中选取,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标准的英文名称。
8.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当制定的标准是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标准封面上英文名称下面给出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一致性程度标识: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非等效采用:NEQ。非等效采用不属于国际标准。
表示方法如下:
GB××××—××××(idt ISO××××:××××)
GB××××—××××(mod ISO××××:××××)
例如:
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国家标准封面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为:(ISO/IEC Guide2:2004, Standardization and related activities General vocabulary, MOD)
9.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以及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标准封面的最下端要标注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由标准的审批部门在发布标准时确定。发布与实施日期应有间隔时间,如GB/T1.1—2009标准“2009-06-17发布”,“2010-01-01实施”。
在发布和实施日期下面居中位置应标注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国家标准一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的发布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
5.5.2.2 目次的编写
目次是资料性概述要素,并且是可选要素。是否要目次可根据标准的需要决定。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引导阅读,方便检索,有必要设置目次。如果设置目次,则应以“目次”作标题,将其置于封面之后。目次所列出的要素均应使用与文中完全一样的标题,但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列在目次中。
目次的内容和顺序为:前言;引言;章的编号、标题;条的编号、标题(只列带有标题的条);附录编号、附录性质、附录标题;附录章的编号、标题;附录条的编号、标题(只列带有标题的条);参考文献;索引;图的编号、图题;表的编号、表题。
具体编写目次时,在列出上述内容的同时,还应列出其所在的页码。电子文本的目次应自动生成。
5.5.2.3 前言的编写
前言是资料性概述要素,同时又是必备要素。前言应位于目次之后,引言之前,用“前言”作标题。前言主要陈述本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等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型条款,也不应包含公式、图和表。
前言由专有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专有部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版本和程度、与前版标准中重要技术内容上更改情况的说明等。
基本部分:写明标准的提出部门、归口单位、起草单位、起草人、首次发布、历次修订或复审确认的年、月,以及委托的解释单位。
应视具体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1)标准结构的说明。
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前言的开头应说明标准的结构;在每一项标准或每一个部分中应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2)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规则。
(3)标准的提出和归口等信息的说明。
应视情况依次给出标准的提出(可省略)、归口等信息。表述形式为: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归口”。
(4)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用以下表述形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情况的说明。
如果所起草标准的早期版本多于一版,则应在前言中说明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情况。需要说明两方面的内容:与先前标准或其他文件的关系,与先前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6)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的关系说明。
5.5.2.4 引言的编写
引言是一个可选的资料性概述要素,当需要设置引言时,应用“引言”作标题,并将其置于“前言”之后,“范围”之前。
引言是对“前言”中有关内容的特殊补充或对标准中有关技术内容的特殊说明、解释,以及制定该标准的原因的特殊信息和说明。主要说明标准的背景、制定情况等和文件本身内容相关的信息。
引言可以给出下列信息:
(1)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
(2)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3)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在引言中给出有关专利的说明。
编写引言注意问题:
(1)引言中不应包含要求。
(2)引言不编号,一般也不分条。如果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引言的条编为0.1、0.2等。
(3)引言中不应包含“范围”一章的内容。
(4)采用国际标准时,国际标准的引言应转化为国内标准的引言。
(5)引言中如果有图、表、公式,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进行编号,正文中相关内容的编号与引言中的编号连续。
5.5.2.5 标准名称的编写
标准名称是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同时又是必备要素。标准名称是对标准主题最集中、最简单的概括,能向标准的使用者传递标准的特征、范围的重要信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有中文名称同时还要给出对应的英文名称。
1.结构及要求
名称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封面,力求简练,明确表示标准主题,使其与其他标准相区分,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其他必要的详细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标准名称最多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其中主体要素不能省略,引导和补充要素有时可以省略,但有些情况也不能省略。省略与不省略取决于编写标准的范围和最终目的。
(1)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2)主体要素: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涉及的主要对象。
(3)补充要素: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具体结构有以下三种形式:
(1)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
(2)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或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3)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例如:《农业机械和设备 散装物料设备 装载尺寸》为三段式结构。“散装物料设备”是主体要素,“农业机械和设备”是引导要素。这里引导要素不可以省略,如果省略了,就反映不出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
2.名称编写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限制标准的范围。例如:《汽车齿轮碳氮共渗金相检验》,如果标准内容不仅适用汽车也适合拖拉机或其他通用机械,那么名称就将标准的适用范围缩小了。
(2)避免扩大标准的范围。例如:《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如果将名称中的“技术条件”省略,就变成“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那么就扩大了标准的范围,原来只规定“技术条件”,但从名称上却会被误认为规定了“探测器”的全部内容。
(3)避免标准名称中赘加“标准”字样。标准名称中无须描述文件的类型,因此不应使用“……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
(4)避免名称中术语不一致。例如:《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标志用图形符号 第4部分:图形标志应用导则》中重复的概念有“图形符号”、“图形标志”等,为避免这种情况,可改为:《图形标志 第4部分:应用导则》。
(5)名称各要素的位置不应颠倒,即应为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如:《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应改为:《水土保持 坡耕地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6)没有采取分段式和没有规范使用“第×部分”。
如:GB3102.1《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GB3102.2《周期及其有关现象的量和单位》
GB3102.3《力学的量和单位》
应统一为:《量和单位 第1部分:空间和时间》
《量和单位 第2部分:周期及其有关现象》
《量和单位 第3部分:力学》
(7)产品标准名称要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已给出定义的,企业可以直接用,但产品标准不能超出定义的范围。如:发动机、洒水车、汽油、柴油等都有非常严格的定义。
如:“轻型汽车”的定义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按GB/T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 000 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载货汽车。
5.5.2.6 编制说明的编写
1.内 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和有关标准规定),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2.前言和编制说明区别(www.xing528.com)
前言和编制说明是两个范畴的内容,各有各的用途,两者在表达形式、内容构成和作用都是不相同的:
(1)表达形式不同。
前言是标准中概述要素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编制说明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独立文件,并与标准草案一起审查、报批。
(2)内容构成不同。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其内容相对而言较编制说明少,编制说明的内容较前言的内容多。
(3)叙述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虽然前言和编制说明中有些需要表达的内容看似相同,但在实际编制时的侧重点不一样。
(4)作用不同。
前言阅读对象主要是使用标准者,其内容给出了该标准的基本信息,有助于读者了解和实施该标准,编制说明阅读对象主要是审查、批准标准者,其内容是标准内容的技术论证和说明,作为审批标准草案及标准批准后实施过程中对标准进行解释的主要依据。
5.5.2.7 范围的编写
范围是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同时也是一个必备要素。每一项标准都应当有范围,并且应位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它永远是标准的“第1章”。
1.内 容
范围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本标准中“有什么”;另一部分是本标准“干什么用”。即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内容;给出标准中规定的适用界限。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够作为标准的“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内容,如:GB18796—2005《蜂蜜》标准中范围的最后一句话是这样表述的:“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他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1)主题内容。
把标准所规定、确立、给出的内容予以说明,告诉读者标准确定的主题是什么。
(2)适用范围。
指明根据标准所确立的主题,在哪个范围,哪个领域内应用。
(3)不适用的范围。
当规定的界限不十分明确时,可以把不适用的范围列出来。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陈述“不能干什么用”的内容。如: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范围”中:“本标准适用于充有二氧化碳气的软饮料;不适用于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2.表述形式
针对不同文件,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1)本标准/本部分规定了(方法、特征、尺寸)。
(2)本标准/本部分确立了(系统、原则)。
(3)本标准/本部分给出了(指南)。
(4)本标准/本部分界定了(术语)。
针对不同文件,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1)本标准/本部分适用于……
(2)本标准/本部分不适用于……
【例5.11】GB/T 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范围。
1范围
本标准为下列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及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改进的过程,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种类型、不同规模和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组织。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或“服务”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为法定要求。
5.5.2.8 引用文件的编写
引用文件有两种性质,一种是规范性引用,一种是资料性引用。引用其他规范性引用文件均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资料性引用文件宜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所谓“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中引用了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引用的文件或文件条款与本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的规范性一般要素,同时又是一个可选要素。
1.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目的
(1)涉及其他领域,与本标准有关,但不属于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2)总体结构协调(避免某一章特别庞大),避免标准间的不协调。
(3)使标准简练,避免标准篇幅过大。
(4)和有关标准一致,避免抄录错误。
2.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形式
(1)注日期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引用的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以后出版的新版本和修改单中修改后的内容均不适用。当引用的是其他文件中特定的章、条、表或图时,采用注日期引用,表述形式是:
① 引用有编号的部分、章、条、图、表:“……GB/T ××××.×—2003给出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遵守GB/T ××××—2008第×章的规定”
② 引用无编号的项:“……按GB/T ××××—2005,3.1中第二段的规定”;“……按GB/T××××—2006,5.2中第二列项的第三项规定”。
(2)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当引用的是完整的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并且当引用的这个文件(或标准的某个部分)将来发生变化(如被修订),也能被接受时,则不注日期,表述形式是:“……按GB/T ××××的规定”(规范性引用);“……参见GB/T ××××……”(资料性引用)。
3.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内容的表述形式由“引导语+文件清单”组成。
对于标准中要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于引用的标准则给出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例如:GB/T 1031—1995表面粗糙度 参数及其数值。
对于标准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应在文件清单中给出文件的年号或版本号,对于引用的标准则仅给出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名称,例如:GB/T 15834标点符号用法。
引用文件清单的顺序: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文件按时间先后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阿拉伯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4.规范性引用文件应注意的问题
(1)引用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一定要在标准中提及,没有提及的文件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2)不要将资料性引用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3)用摘抄的形式将引用的内容已抄录到标准中,则不应再将被抄录的标准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4)可以被引用的文件(或标准):
① ISO/IEC公开发布并可获得的文件、技术规范、报告、指令、指南等;
② 国内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可公开获得的文件;
③ 不要将尚未发布过的文件或不能公开得到的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去。
(5)按规定,除国家标准可以引用行业标准外,都只能引用上级标准和同级标准,不能引用下级标准。企业标准只能在本企业的标准中引用。
(6)引用的文件应是最新版本的,不引用已被代替或废止的文件。
(7)在标准中不应引用下列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含有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属于某企业所有的文件。
(8)引用后标准的性质问题。如果一项全文强制标准中或条文强制的条款中规范性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则推荐性的内容便构成了强制执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推荐性标准引用了强制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仍然应强制执行。
【例5.12】GB/T 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SO9000:2015,IDT)
5.5.2.9 术语和定义的编写
“术语和定义”是规范性技术要素,在非术语标准中该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如果标准中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则应以“术语和定义”为标题单独设章,对标准中使用到的不易理解的术语进行定义,以便给使用者提供方便。
1.术语和定义的表述形式
术语和定义的表述形式为:引导语+术语条目(清单)构成。
在给出具体的术语和定义之前应有一段引导语。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除了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外,其他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述引导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术语条目宜按照概念层次(逻辑)进行分类和编排,每一条目给一个编号。属于一般概念的术语和定义应安排在最前面。任何一个术语条目应至少包括四个必备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术语条目还可增加以下附加内容:符号、专业领域、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图等)、示例和注等。
2.编写术语和定义的基本要求及原则
(1)当不对术语进行定义,其含义会引起误解或产生歧义时,才有必要对术语进行定义。
(2)对于通用词典中的词或通用技术术语,只有用于特定含义时,才应对它下定义。
(3)标准中应在其范围限定的领域内给术语下定义。
(4)在对某术语进行定义前,应查明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给出定义。
如果已经建立,只需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避免重复或对同一概念给出不同的解释。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表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只列出为理解本标准(或文件)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
(5)只要不是一看就懂或众所周知,或在不同的语句中有不同解释的术语均应通过定义有关概念予以明确。
(6)在给术语下定义时,要用简明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不要在定义中重复术语。
(7)定义既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
5.5.2.10 标准附录的编写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使用附录的编写形式,主要是为了突出标准的主要内容,使标准的整体结构更合理,层次更清楚。
1.附录分类
标准的附录分为两种,一种是“规范性附录”,一种是“资料性附录”。
(1)规范性附录是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附录的内容是构成标准整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标准中的作用与标准正文相同。
(2)资料性附录是对标准理解的附加信息,附录中除包含可选要求(如:可选的试验方法)外,不应包含要求。资料性附录通常提供以下信息:
① 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② 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
③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示例等。
2.附录要求
(1)正文中要提及:如果需要设置附录,应在标准的正文中提及附录。措词方式:规范性的:“遵照(符合)附录A的规定”;“见附录C”等;资料性的:“参见附录B”。
(2)前言中对附录属性要陈述。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3)在目次中标明附录性质。
(4)附录的编号:应按标准中提及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不论属性如何。
(5)附录中的章用“A.1”、“A.2”……等表示,其中图、表也要给出编号。
1.解释并比较以下概念
(1)陈述、推荐和要求。
(2)规范性要素、资料性要素。
2.标准中哪些是资料性概述要素?哪些是规范性一般要素?哪些是规范性技术要素?哪些是资料性补充要素?
3.标准的层次是如何划分的?
4.陈述型条款、推荐型条款、要求型条款在表达上有什么不同?
5.标准中核心要素“要求”一章编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标准封面包含哪些主要内容?如何通过封面了解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