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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内容与作用划分方法解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4.5试验标准试验标准是指在适合指定目的精确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结论的方式的标准。

标准的内容与作用划分方法解析

按照标准涉及的内容及在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注:下列术语和定义的目的既不是对标准进行系统的分类,也不是列出全部可能的标准类别,仅仅给出一些常见的标准类别。这些类别相互间并不排斥,例如,一个特定的产品标准,如果不仅规定了对该产品特性的技术要求,还规定了判定该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也可视为规范标准。

2.4.4.1 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一个特定领域通用条款的标准。

注:基础标准可直接应用,也可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

在某领域中基础标准是覆盖面最大的标准。它是该领域中所有标准的共同基础,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识、方法、模数、公差与配合、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产品系列型号、产品环境条件、可靠性要求等。

2.4.4.2 术语标准

术语标准是界定特定领域或学科中使用的概念的指标及其定义的标准。

注:术语标准通常包含术语及其定义,有时还附有注、图、示例等。

术语标准中的术语,是专业技术用语,供专业技术人员使用。当不给予统一解释就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时,就应制定统一的术语标准。术语标准是基础标准的一种。

2.4.4.3 符号标准

符号标准是界定特定领域或学科中使用的符号的表现形式及其含义或名称的标准,也是基础标准的一种。

2.4.4.4 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是基于诸如来源、构成、性能或用途等相似特性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进行有规律地排列或划分的标准。

注:分类标准有时给出或含有分类原则。

2.4.4.5 试验标准

试验标准是指在适合指定目的精确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结论的方式的标准。

注 1:试验标准有时附有与测试有关的其他条款,例如取样、统计方法的应用、多个试验的先后顺序等。

注 2:适当时,试验标准可说明从事试验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具。

2.4.4.6 规范标准

规范标准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用于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的标准。

从定义可以看出,规范也是一种文件,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文件。可能与活动有关 (如:程序文件、过程规范和试验规范)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它和标准的区别在于,这种文件没有经过制定标准的程序,但它和标准又是有联系的。首先,标准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可以引用规范,这样的规范或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就成为标准的一部分。其次,如果规范本身经过了标准制定程序,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则这个规范就可以成为标准了。(www.xing528.com)

ISO为了满足市场需要,通过降低协商一致水平并简化制定标准程序制定了ISO|TS(技术规范)及ISO|PAS(可公开提供的规范)。

2.4.4.7 规程标准

规程标准是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寿命周期相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标准。

从定义不难看出,规程同样是一种文件,这种文件给出的是惯例或程序,而不是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给出的是技术要求)。这种惯例或程序给出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而规范规定的是一种“结果”。另外,规程是“推荐”惯例或程序,而规范为“规定”技术要求。因此,无论从内容还是从性质上来看,规程和规范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规程与标准的区别与联系:与规范相同,规程这种文件没有经过制定标准的程序。但是,标准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可以引用规程,这样的规程就成为标准的一部分。其次,如果规程本身经过了标准制定程序,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则这个规程就可以成为标准。

2.4.4.8 指南标准

指南标准是指以适当的背景知识给出某主题的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信息、指导或建议,而不推荐具体做法的标准。

如ISO|IEC导则,我国的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标准等。

2.4.4.9 法 规

法规是指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

法规与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由公认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规范性文件,但是,法规在其辖区内具有强制性,所涉及的人员有义务执行法规的要求;而标准的发布机构没有立法权,所以大部分标准是自愿性的,供有关人员自愿采用。法规与标准又是有联系的,标准涉及的是技术问题,为了达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法规中也常常涉及技术问题,通常这类法规叫做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与标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可见,技术法规与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都有着直接的关系。技术法规是涉及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是法规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目前,国际上倾向于在技术法规中只规定与安全、卫生等有关的基本要求,对于具体技术要求则采用引用其他文件的方式。欧盟的新方法指令可以看作是这类技术法规的典型代表。在新方法指令中只涉及产品在投放市场前所需达到的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而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规范则由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制定,也就是说,凡依据协调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协调标准是自愿采用的,制造商也可不依据协调标准生产,而选用其他标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则有义务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产品才能进入欧盟市场。

可见,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技术法规有它们的共同特点。它们都是规范性文件,两者的推行都是要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秩序,即二者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基本一致的。但是,标准和技术法规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文件:

(1)属性不同。标准是“自愿性文件”,而技术法规是“强制性文件”,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2)制定的目的不同。制定标准主要为了获得“最佳秩序”,而制定技术法规主要为了“国家安全”等。

(3)制定的主体不同。标准的制定者可以是“政府、社会团体”等,而技术法规的制定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

(4)制定及批准的程序不同。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而技术法规的制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

(5)约束能力和约束方式不同。标准一般“自愿采用”,而技术法规则“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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