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GB/T20000.1—2014关于标准化与标准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认为标准应具备如下一些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这些特征才能称其为标准。
2.3.2.1“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因此,“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
可以说文件是标准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广义地将文件理解为记录信息的各种媒体。标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来表现,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形式的文件。既然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文件的形式也必须规范,并且具有区别于其他文件的特殊文件形式。它有规定的制定流程、统一的格式、统一的编号、统一的文件架构和用语及其他规定。为了统一标准文件的编写和形式,我国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对标准的结构、编写、格式及印刷等内容进行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又便于文件的管理,同时又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规范性。
2.3.2.2 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
制定标准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它必须具有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性质,所谓“共同使用”是指你用、我用、他也用,大家都用;“重复使用”是指今天用、明天用、后天还用,经常要用。这里,“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即只有大家共同使用并且要多次反复使用,标准这种文件才有存在的必要。
2.3.2.3 标准的权威性
标准的制定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要有协商一致的过程,并且要由公认机构批准发布。国际以及各国的标准化组织都规定了制定各类标准的程序,制定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为了规范标准的制定程序,我国针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分别颁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标准能否最后通过并发布,要看协商一致的结果。
2.3.2.4 标准的目的性
制定标准的目的是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这种最佳秩序的获得是有一定范围的。“一定范围”有两层含义,包括适用的人群和相应的事物。所谓“适用的人群”可以是全球范围的、某个区域的、某个国家的、某个地方的、某个行业的、某个企业或集团的等等。具体适用的人群取决于在哪个范围的人群中达到了协商一致。适用的人群不同,其影响的范围也不同;因此,一个标准可以在国际、区域、国家、企业的范围内具有影响力。(www.xing528.com)
“促进共同效益”是指标准不仅要考虑制定与发布者的利益,还必须考虑企业、顾客、社会公众等相关方的利益。
2.3.2.5 标准的公正性
标准要经过有关方面协商。“协商一致”:普遍同意,对于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着没有不同意见;协商一致是对有关各方的观点和争议按程序进行协调的过程(GB/T 20000.1—2002中的2.1.7)。“协商一致制定”体现了标准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协商制定的。所以,标准要经过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2.3.2.6 标准的科学性
从标准定义的注释中我们可以看出,标准制定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里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都是经过很多次试验和严格论证得出的。因为标准起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可证实原则,也就是说标准规定的一定是要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的,其提供的方法一般都是最好的,便于实现的。
总之,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特定的人群针对某些事物,为了获得最佳秩序,经过协商一致形成条款,一组相关的条款就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批准发布,就成为标准。
标准之所以被制定并被使用,其动力来源于市场需求与共同的利益。这一动力促使利益各方聚在一起经过协商一致形成各类标准,这一动力同时也促使各方自愿使用标准。标准被自愿使用的程度如何,可以作为标准实施效果好坏的重要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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