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的第一部调整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对有关标准化的根本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共5章26条,是我国标准化法制建设的最高形式,是标准化活动的最高准则。它明确了标准化的宗旨、目的、任务及地位,界定了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并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要求。
1.3.1.1 标准化的宗旨和目的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1.3.1.2 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
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等。(www.xing528.com)
1.3.1.3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地位及体制
(1)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明确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重要的技术经济基础,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应有制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措施。
(3)规定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