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积极争取上级产业引导资金及社会资本参与,筹集设立10亿元(首期5亿元)的市锂电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股权资金、产业资金等在余投资锂电产业项目建设。
9.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本级筹集1000万元,市工业专项等资金1000万元,新余高新区、分宜县、渝水区各筹集1000万元,设立5000万元的锂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锂电企业重大项目、重要技术突破、重要贡献奖励等,每年由市打造全球锂电高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10.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市内锂电企业在市国信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融资的,延续原有担保费补助政策,按照市、县(区)各承担0.5%担保费的比例进行补助。用好还贷周转政策,对经认定的锂电企业在市级还贷周转金中进行还贷周转的,减半收取还贷周转费。
11.加大企业上市及其他融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一批锂电企业上市步伐,力争到2020年有2-3户企业成功上市。对本措施执行期间完成境内外上市工作的企业,按现有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所需资金按原有奖励渠道解决)。鼓励和支持锂电企业采取并购重组、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等方式融资,按现有奖励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
1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落地达产企业的财政奖励,按受益财政奖励金额的3%对企业进行奖励。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小微企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指导符合国家鼓励类的锂电项目开展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锂电出口企业,参照一类出口企业政策设立退税绿色通道,办结时间缩短到15个工作日内。
13.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鼓励通过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等方式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应收账款账期1年以内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发生保理融资服务费(以结算发票为准)的20%补助给相应企业,单笔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产业内企业共同筹集产业发展资金,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www.xing528.com)
14.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鼓励锂电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的,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锂电企业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工作一年以上的院士主持的科研项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设站扶持资金;给予每名博士后进站科研资助5万元,其研究项目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科研资助的,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
15.鼓励品牌创建和标准制(修)订。锂电企业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标准发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获得全国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6.推进企业科技创新。重点培育和指导符合条件的锂电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实施专利战略,新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含重点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凡获得国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发明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的锂电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锂电企业聚集区申报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对认定为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与国家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验收认定取得明显成效的产学研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企业100%的配套奖励。帮助和指导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和建立企业数字化图书馆,并免费提供NSTL外文科技文献服务。
17.支持开展新制造示范和提升管理水平。积极对接“中国制造2025”,支持锂电企业开展智能制造、互联网+制造、绿色制造生产性服务等先进制造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和绿色工厂等先进制造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加速推进“机器换人”,由受益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配套奖励50%。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职业卫生评价和安全评价认定的锂电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18.支持实施节能环保。合理调控排污环保指标,支持锂盐生产企业发展,积极为新建锂盐生产项目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废旧锂电池材料及锂电池综合循环回收利用、开展锂辉石硅钙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从事以上业务的非锂电企业,其涉及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方面的业务经认定后享受本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并由受益财政制定相关财政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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