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水利管理更加成熟,水利文件也更加丰富。到了明末清初,西方的水利技术与理念逐渐被介绍进来,包括测量技术与河工管理等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其中,徐光启水利理念在这时期比较具有代表性。徐光启是万历三十二年进士,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研讨学问,并加入天主教。对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所了解,精通天文、历算、火器等,其编撰的《农政全书》集中反映了其农业、水利方面的观念。徐光启强调的“测量审,规划精”,提出水利建设需要以审慎的测量为依据,堤坝的高度应与水的流量相匹配等观点,这些观点的提出显然与传统的水利建设观念颇不相同。但这样的水利观念在当时并不普及。
明代对通济堰的管理也可以折射出当时的管理水平。通济堰在南宋范成大的《新规》制定后,后代曾经多有修订:
“斗门船缺原系石闸,先年洪水冲壤,万历二十七年知县钟武瑞申请寺租银二百二十两修筑南崖,至今完固。第闭闸大木,岁久朽坏,合行置换;而崖头大石被水冲坏数处,亦宜修补,此其费木石不过三金而足也。”——此为修缮大斗门。
“由堰口达渠,岁久年湮,而水不入,每年三源人聚力浚之,一日而办耳。”——此为疏浚大斗门干渠。
“由堰口达渠,岁久年湮,而水不入,每年三源人聚力浚之,一日而办耳;自斗门至石函,凡二里许,前人患山水与渠水争道,沙石堆壅,则渠水为胜,故设为石函,使渠水从下,函下渐塞,山水从上,石不壅遏,水不争道,法甚善也。今岁久,函下渐塞,函石冲坏,急宜浚之、砌之,以复其故,此其费工匠不过二金而足也。”——此为修缮石函。
“由石函至叶穴凡一里,叶穴与大溪相通,有闸启闭,防积涝也,今岁久石固无恙,而闸板尽坏,须得大松木置换,仍令闸夫一名,轮年带管,则水不漏而渠为通流矣,此其费不过一金而足也。”——此为修缮叶穴。
“由叶穴至开拓概凡三里许,旧概中支广二丈八尺八寸,石砌崖道,而概用游枋大木,南支广一丈,北支广一丈二尺八寸,两崖亦各竖石柱而概,用灰石,不用游枋,盖中支揭木概,则水注中源以及下源凡七昼夜,而南北二支之水不流,中支闭木概,则水分南北注足上源比三昼夜,而中支之水不放,此其揭闭不爽时刻,而木石不失分寸,今中概逐年增减,大非古制,而南北二概石断砌坏,尤为虚设,急宜修整,官司较量永为定式,此其费木石工匠计五金而足也;由开拓中概而下凡四里许,为凤台概,水分南北二概,不用游枋揭吊,但平木分水留霪而下,又北概去五里而分为陈章塘概,南概去半里而分为石剌概,石剌概之下五里而分为城塘概,皆用游彷并仿开拓概法,次第揭吊,盖不揭游枋,则灌中源,凡三昼夜而足,揭游枋则灌下源,必四昼夜而足,此其揭闭不爽时刻,而凤台处其上流,尤不得增减分寸,比年大非古制,而下源受害为甚,急宜仿古修理,官司较量永为经久,此其费木石工匠每概费一金而足也。”——此为三源轮灌及概闸修缮。
“又勘得渠堰附近人烟频年不浚,日逐沙石淤塞,其缘田一带各图便利,或壑或防,以致深浅不一,水不通行,今以地势相之,大都溪水低而渠水高,每至旱干,但率三源之人,决堰口而不知疏导水性,遂使前流壅遏,受水不多,及至水到之处,各争升斗求活,立见其涸,而三源皆受困矣,今但委官相其地势,从源导流,立为平准,令各田户自浚其渠,用民之力复渠之故,此不费一钱,不过旬日而足也。”——此为渠道疏浚与平准水流。
“龙王庙居堰上,兼祀詹南司马、何丞相,岁被龙风吹折,颓废不修,今合增造前楹,修葺垣舍,大率十余金而足,一则栖神崇祀,以存报功报德之典,二则官司往来巡视以为驻劄之所,三则令门子看守以时扫酒启闭,仍令闸夫每月轮值二名,常川歇住,以便守闸、防透船泄水之害,则水利可兴,旱涝有备,十一都之民均安不贫,而西乡沃野亦郡邑根本之地矣。”——此为龙庙等的管理维护。
此外,当时官府对通济堰的修缮管理有许多明确的规定:
一修筑。止许圳长、概首及里排公正者,听提督官调度、生员嘱托,申究。豪强阻挠枷治。
一修概。用木分寸、用石高低,听提督官遵古制较量,敢有争竞者究,工匠作弊者究。
一修概。公费银每源置印信簿一扇,签公正一人,掌官明记出入,本县不时稽工。勤惰冒破侵欺者计脏论罪。(www.xing528.com)
一修筑。起工完工一月为定计日,克成工完,概侧各竖石碑一座,明刊分水日期,以示不忒。[40]
万历年间针对通济堰的管理,又制定了新的《堰规》,其中涉及修堰、放水、堰长、概首、闸夫、庙记、申示、藏书方面。
修堰:每年冬月农隙,令三源圳长、总正督率田户逐一疏导,自食其力。仍委官巡视,若有石概损坏、游枋朽烂,估计工价,动支官银给匠修理,毋致春夏失事,亦妨农功。
放水:每年六月朔日官封斗门,放水归渠,其开拓概乃三源受水咽喉,以一二三日上源放水,以四五六日中源放水,以七八九十日下源放水,月小不僣,各如期令人看守。初终画一,勿乱信规。其凤台概以下等概,具载交移。下源田户亦如期遵规收放。
堰长:每一源於大姓中择一人材德服众者为堰长,免其杂差,三年更替。凡遇堰概倒坏、水利漏泄、田户争水,即行禀官处治。每源各立总正一人、公正二人,分理事务,如有不公,许田户陈告,小罚大革。三年已满,无过,准分别旌异。
概首:每大概择立概首二名,小概择立概首一名,免其夫役,二年更替。责令揭吊如法、放水依期。如遇豪强阻挠、擅自启闭者,即行禀官究治,枷游示众。若概首卖法,许田户陈告。
闸夫:旧时斗门闸夫多用保定近民,往匕私通商船、漏泄水利,今就近止佥一名、三源各佥一名,一年更替。每名工食银一两八钱,於南山圩租措处。叶穴闸夫一名,旁有圩地,令其承种。凡遇倒坏,即行通知堰长,禀官修治,如封闸以后有放船泄水情弊,许诸人陈告,照依旧例,将犯人解府重处施行。
庙记:庙祀龙王司马、丞相,所以报功,每年备猪羊一副,於六月朔日致祭,须正印官同水利官亲诣,不惟首重民事、抑且整肃人心,申明信义,稽察利弊。自是奸民不敢倡乱。
申示:每年冬十一月修堰,预先给示,凡有更替,责取保认明年利害、关系一切。堰概、石函令各人督管修浚,不得苟简。其春末夏初,预示潴蓄放水之日,若非承水田户不得乘便车戽。严禁纷争,咸知遵守。
藏书:旧板圳书流藏民间,致有增减、错误,人人聚讼,今板刻旧本,续置新条,搂求古迹,既博且劳,官贮颁行,使知同文。后有私意增减者,天神共鉴。凡我同志,慎毋忽诸。[41]
新的《堰规》与范成大的《堰规》比较,许多方面规定的更加详细,如修堰,规定了时间“每年冬月农隙”,规定了责任者“令三源圳长、总正督率田户逐一疏导,自食其力”;如放水,“每年六月朔日官封斗门,放水归渠”,“其开拓概乃三源受水咽喉,以一二三日上源放水,以四五六日中源放水,以七八九十日下源放水,月小不僣,各如期令人看守”,确定了放水的具体日期,使得因为争水的纠纷就相应减少。包括堰长、总正、公正、概首等管理人员的配置也规定得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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