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经〔2003〕34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 《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2月17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施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应执行 《计价规范》和本意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 (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按照 《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五、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应按 《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工程非实体项目。应参照《计价规范》表3.3.1所列项目进行编制。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调整和补充。
其他项目清单是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具体要求的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编制。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全部费用。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依据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
八、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根据其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确定。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措施项目、施工方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综合单价确定。(www.xing528.com)
(三)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按招标文件中估算金额确定;
2、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发布的指导费率确定;
3、零星项目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九、在工程招标中设有标底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十、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法,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十一、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填写。
十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按市建委有关规定编制。
十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执行相应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程序。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签定合同。合同形式可采用固定价合同 (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合同 (可调单价、可调总价)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投标人在投标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形式调整。
十六、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形式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 (所谓 “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 《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十七、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索赔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十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
十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共同书面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十、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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