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估
省内500千伏电网基建项目由环保部委托广东省环保厅审批,220千伏及以下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电网基建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220千伏及以下不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电网基建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500千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可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可研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报告。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原则上要求可研批复后才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相关工作。
环境影响评估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开工前批复过期则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估。
(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省级立项且挖填土石方量20万立方以上、占地20公顷以上或跨地市的电网基建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省级立项且挖填土石方量20万立方以下、占地20公顷以下非跨地市的电网基建项目由省水利厅委托市级水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按立项层级报与核准(或备案)机关同级的水利部门审批。
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在项目前期阶段根据征地面积及土方量编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报告书,新增用地的扩建工程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500千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可同步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可研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原则上要求可研批复后才能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无有效期限制。
(3)变电站用地预审
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变电站工程均需履行用地预审手续。在取得县(市、区、镇)级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后,再转报地市级国土资源局批复。
不属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变电站用地均需开展土地规划调整。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用地报批前过期则需提前办理延期。(www.xing528.com)
(4)线路塔基用地预审
跨地市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由省国土厅审批,非跨市线路塔基用地预审由市(县区)国土部门审批。
线路塔基用地预审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开工前过期则需提前办理延期。
(5)节能评估
500千伏及跨地市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基建项目可研批复后需开展节能评估,220千伏及以下项目根据地市发改部门要求开展,由项目行政审批相应的发改部门审批。
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一致。项目核准或备案延期的,应一同进行节能审查意见延期。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地市发改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要求执行。跨地市项目,由项目沿线地级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开展本市境内项目段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分别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无有效期限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