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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概况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改变了原先“分段监管”的机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重新构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制。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设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迅速发展,从1980年到2000年,全国食品工业年均增长速度达13.1%。原以餐饮服务业为主设计的卫生许可制度已逐渐无法适应食品加工业规模化发展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的企业的专项产品质量抽检,产品平均合格率仅为59.9%。为此,2002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分类逐步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至2008年对所有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半成品)类别全面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通过公布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检验能力、管理制度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将无法进入食品生产行业,推动企业大规模地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职责范围、管理方式。与此相适应,卫生、质检、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许可的实施的范围、程序、条件。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改变了原先“分段监管”的机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重新构建了自身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而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进度不一,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许可没有统一的规定。(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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