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食品法规的发展
(1)中国食品法规的演变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周朝开始已经存在,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也极其严格。《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他人窃盗而食致中毒身亡的,食品所有者不负责任,但须杖九十。当然,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就不援引此项法律,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准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其所著《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和行会,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慢头店、面店、煎饼店、果子行等就占半数以上。此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小吃零食。周密在其所著《武林旧事》里,追忆了南宋都城临安的城市状况,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等。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从周、汉、唐、宋等朝代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其有关法律举措,不应忽视其三个启示:首先,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规定以有毒食品致人死命者,要被判处绞刑。即使他人盗食有毒食品致死,食品所有者也要被科以笞杖之刑。其次,为防止引起食物中毒,周代禁止未成熟的果实进入流通市场。宋代不仅对变质食品的安全施以重典,而且对食品掺假等质量问题也很关注。可见,古代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强调的不仅仅是食品卫生、食品安全,而且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第三,古代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的同时,还引入了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质量进行把关并监察其不法行为。这也为现今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选择。
(2)中国当代食品法规的发展 中国当代法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根本性。法律(狭义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新中国食品法制化管理的探索始于20世纪50年代,大致经历了五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个阶段主要针对食物中毒问题,由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发布一些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的单项规章和标准,是食品法规工作的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个食品卫生法规是《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颁布后扭转了因冷饮卫生问题引起的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暴发的状况。针对滥用有毒色素现象,1960年发布了《食用合成染料管理办法》,并先后颁发了有关粮、油、肉、蛋、酒和乳的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使得食品卫生管理由单项管理向全面管理过渡。
第二阶段为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个时期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订了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黄曲霉素等50多种食品卫生标准、微生物及理化检验等方法标准、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标准等。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将食品卫生管理重点从预防肠道传染病发展到防止一切食源性疾患的新阶段,并对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要求、食品卫生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卫生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结束了我国食品领域缺乏专门基本法的立法空白。该法律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具和设备等方面的卫生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制定、正式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后,我国民众的食品卫生意识有所提高,食品卫生知识逐步普及,食品卫生水平总体提高幅度较大。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民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日益增高,食品贸易不断扩大,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12年的经验基础上,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部法规是我国批准实施的第一部涉及卫生、标准、管理、监督范畴的正式法规文本。它的颁布实施对保证食品卫生、杜绝食品污染、防止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式被纳入法制轨道,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第四阶段为21世纪初至2013年。《食品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为食品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规范了市场经营,提高了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个领域有100多个规章和500多个卫生标准。大体上说法律、法规是健全的,但《食品卫生法》对色素的使用以及标签的内容、样式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导致我国食品出口严重受制于技术壁垒限制,同时也缺乏该法规体系内涉及各环节的、一系列具有指导性规范法律法规文件,致使食品工业相关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扩大了范围,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通过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防范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了食品安全。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消除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此外,为了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我国法制办公室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7月20日公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旨在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以及将食品安全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
第五阶段为2013年至今。2013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样改革,执法模式由多头变为集中,强化和落实了监管责任,有利于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整体效能。相信在新体制下,我国食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2.国际食品法规发展
国际上对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非常重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食品法规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1)美国食品法规的发展 美国的宪法规定了由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的食品安全工作。为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性,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和颁布食品安全法令,建立国家级保障体系,并授权和强制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法令,国会给予立法机构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广泛权利,但同时对制定的法规也做了一定的限制: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环保署(EPA)、各州农业部等执法部门有权发布一些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负责执行和根据实施情况修订这些法律法规。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及相关法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www.xing528.com)
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美国建国到19世纪早期)。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
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初期)。到了19世纪50年代中晚期,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扩展至全国。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1905年,一位名叫厄普顿•辛克莱的人出版了一本名为《丛林》的小说,描述了芝加哥的屠宰场的工人如何进行野蛮操作,以及操作间令人作呕的污秽场面。这本小说引起了美国社会的震惊与愤怒。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法》(the Food and Drug Act)和《肉类制品监督法》(the Meat Inspection Act)。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20世纪早期)。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食品、药品法》中还有一个所谓的“特殊名称附带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这样的低劣食品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低劣质量一无所知。人们无法通过食品的标签或者外观来判断其成分或者质量。由于这些食品是符合《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法对其采取措施。在各方的努力下,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FDA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1950年至今)。《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除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律,还有配套的规定非常具体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婴儿食品配方法》。2001年美国公布了世界上最权威并得到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质量保护体系HACCP管理法案,另外,《食品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也是美国以法规形式明令要求执行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及监管程序,使食品质量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在进口食品的管理方面,联邦法规定,所有进口食品必须符合与美国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并推出了《食品生产监管项目标准》、《食品保护计划》、《进口安全行动计划》等多个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用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控。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主要从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建立预防为主的监管体系、增强部门间与国际间合作、强化进口食品安全监管4个方面对《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进行了重大修订。在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方面,新增加了14项制度措施,包括:第三方机构审核、输美食品企业强制检查、检测实验室认可、国外供应商核查计划、自愿合格进口商计划、进口食品需实施口岸查验、高风险输美食品随附进口证明、防范蓄意掺杂、强制召回、收费授权、食品安全官员培训、检举人保护等。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美国已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美国食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雇用了1400万名员工,并且在相关行业提供了400万个附加的工作机会,所创造的产值占到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0%。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的历史表明,食品安全的问题发展到今天,已远远超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而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时甚至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劣质食品引发的食源性疾病有时可能涉及许多国家;食品贸易的全球化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增加了食源性致病菌传播的机会。如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建立在可持续的科学技术基础上,组织和管理好一个安全、健康的人类食物链,不仅需要科学研究、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建设,而且必须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顺应市场规律的经营策略。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科学家、企业家、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从行政、法制、教育、传媒等不同角度,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素质,排除自然、社会、技术因素中的有害负面影响,并着眼于未来世界食品贸易前景,整治整个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保证提供给社会的食品越来越安全。
(2)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演进 自共同农业政策时起,欧共体就开始致力于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着手制定食品方面的法规。后来疯牛病、二英等疫情频繁发生,给欧盟的食品安全以沉重打击。为了恢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欧盟进行改革,不仅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保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安全。
欧盟在2000年正式发表《食品安全白皮书》。目的就是要实现欧盟享有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保护标准。白皮书提出了一项根本改革计划,它要求食品安全立法需要纵贯整个食物链、横跨所有食品部门、包括各个决策层面、涵盖政策制定的所有阶段。白皮书确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为欧盟食品、饲料生产和食品安全控制提供了全新的法律基础。但白皮书没有以官方通报的形式发布,不是规范性立法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白皮书的决议,欧盟于2002年颁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通用食品法》。该法是纲领性法规,强调原则要求和框架建设,其又被称为欧盟食品安全的基本法。2004年4月,欧盟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通用食品法》制定相应细则,公布了4个补充法规:①欧盟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条例”;②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③欧盟第854/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条例”;④欧盟第882/2004号法规“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这4个法规涵盖了HACCP体系、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被统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
2005年3月欧委会提出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从某种角度说,《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是《通用食品法》的贯彻和细化。与欧盟以往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新出台的法规不仅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提高了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实行食品经营者问责制,还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从初级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
除了这些基础性法律规定,欧盟还在食品卫生、食品标签、转基因食品等多方面制订了具体要求。短短几年时间,欧盟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通用食品法》为基本法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层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形成的一些具体措施和要求。对具体措施和要求的立法,欧盟又采取两种方式:“普遍性立法”(也称横向立法)和“专项性立法”(也称纵向立法)。横向立法是欧盟对食品某领域提出框架指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再根据此框架指令制定具体法规,如针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等的法律。纵向立法是针对特定食品制定具体的法规,如针对可可粉和巧克力、食糖等的法律。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是一个典型的“伞状”结构,基本法的完善起到了坚实的支撑作用,使其他法律在此基础上以横向、纵向的方式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式、从传统产品到新产品的全覆盖。这种“伞状”的法律体系,为保证欧盟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3)日本食品法规的发展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制定于1947年,是以HACCP为基础的一个全面的卫生控制系统。2006年5月29日,日本将《食品卫生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添加了“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对于列表外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则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mg/kg(即100t农产品化学品残留量不得超过1g)。
疯牛病事件之后,为了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心,日本政府修订了其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日本参议院于2003年5月16日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该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又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要点如下: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确立了通过风险分析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理念,强调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预测能力,然后根据科学分析和风险预测结果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对食品风险管理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同时确立了风险交流机制(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从业者、消费者),并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其管理政策的效果,提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废止了以往依靠最终产品确认食品安全的方法。
除《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主要有:《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食品卫生法实施令》《产品责任法(PL法)》《植物检疫法》《计量法》等,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迄今为止,日本共颁布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300多项。
(4)其他国家食品法规的发展 加拿大实行联邦、省和市三级食品安全行政管理体制,并设立了食品监督署,统一对食品生产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食品与药品法》《农业产品法》和《消费品包装和标识法》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食品法规的国家之一。早在1202年英格兰国王就颁布了英国的第一部食品法《面包法》,旨在禁止面包中掺假。1984年开始又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了一些规定,如《食品标签规定》《食品添加剂规定》等。1990年起又将防御保护机制引入食品安全法案,保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的安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合作非常密切。1981年,澳大利亚发布了《食品法》,1984年发布了《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89年发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两国食品管理的法律基础是1991年颁布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令1991》,制定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1994》作为这一法令的实施细则。2002年制定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来保证食品的安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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