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 基本原则
土建设计应满足抗震、防火、通风、防洪、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和低噪声等各项要求,并应满足电气专业的各项技术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
2.1.1.2 站址选择
(1)低压供电半径不大于250m。
(2)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3)应满足现行国家规程、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遮阳间距、对视距离的要求。
(4)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邻时(如燃气调压站、燃气锅炉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5)站外应有设备运输通道且应有不少于两个抢修车辆停放位置。
2.1.1.3 建筑规模
(1)设备间下不宜设电缆夹层。
(2)设备层的板底净高不小于4.2m,梁底净高不小于3.5m。
2.1.1.4 建筑设计要点
(1)抗震、防火、防水等级。
①抗震设防烈度按本地设防烈度设计。
②建筑类别二类(设计使用年限50年)。
③变压器室、各配电室设备间耐火等级1级,其他2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丙类。
④设备层顶板防水1级。
(2)设备间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并不小于0.3m。
(3)设备间设置固定采光窗(附属用房除外)。
(4)设备间长度大于7m的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5)电气设备间房门采用甲级钢制防火门。门的开启方向由高压设备间向低压设备间或双向开启,并加装高度为0.45m可移动挡鼠板,挡鼠板刷黄、黑相间斜纹警示线。
(6)根据电气专业的要求,应预留安装设备用的槽钢、电缆支架及电缆进出线钢管(用防火胶泥封堵)等,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2.1.1.5 建筑结构
(1)采用砌体或框架结构。
(2)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其他混凝土强度等级C25。
(3)建筑结构构造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2.1.1.6 消防
(1)站内配备电力设备专用灭火器。灭火器配置位置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
(2)主要出口上方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牌,地面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2.1.1.7 采暖、通风
(1)设备间不设采暖装置。其他需要设采暖装置的附属房间设油汀电暖气采暖。
(2)设备间采用具备温控定时自动及手动投停功能的超低噪声新风机,强制送风、排风,并具有防尘、防潮等功能。送风、排风孔设防尘、防雨罩。
(3)站内设备发热量按每台变压器10 kW考虑,进风温度30℃,出风温度40℃。设备间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以此选择风机容量及风道尺寸。
(4)当采用SF6开关时,通风管道不得与设备间相通,通风管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1.1.8 给排水: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设备间。
2.1.1.9 照明
(1)站内照明电源箱应为金属壳体,设置于室内墙上,箱内熔断器和微型断路器应标明用途。(www.xing528.com)
(2)设备间安装高亮度、长寿命的工业级泛光灯,其他房间可选用优质民用照明灯具,并配备便携式应急照明装置。
(3)设备间内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上方不得布置灯具。变压器,高、低压柜前照明灯与设备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2.1.2 设在公建中的配电室
2.1.2.1 基本原则
土建设计应满足抗震、承重、防火、通风、防洪、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和低噪声等各项要求,并应满足电气专业的各项技术要求。
2.1.2.2 站址选择
(1)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同设备层的最低点。
(2)应满足现行国家规程、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
(3)可建在公建地上首层或地下一层,不宜建于居民住宅楼下方,不应单独建设在地下。
(4)在建筑物内宜靠外墙设置,不能与存有腐蚀性、爆炸危险品或危险的房间相邻。
(5)不能位于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房间的下方或与其相邻,上层房间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6)设备间、电缆夹层内不应有采暖及给排水、燃气等管道通过。
(7)应有设备运输通道。
2.1.2.3 建筑高度
设备层的板底净高不小于4.2m,梁底净高不小于3.5m。
2.1.2.4 建筑设计要点
(1)设备间地面标高不宜低于同层建筑。
(2)配电室设置不少于两个的出口,人员出入门应直接通向室外。
(3)电气设备间房门采用甲级钢制防火门。门的开启方向由高压设备间向低压设备间或双向开启,并加装高度为0.45m可移动挡鼠板,挡鼠板刷黄、黑相间斜纹警示线。
(4)根据电气专业的要求,应预留安装设备用的槽钢、电缆支架及电缆进出线钢管(用防火胶泥封堵)等。
(5)地下站的电缆进出线应设置电缆竖井,竖井的宽度须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并安装电缆垂直安装用的固定支架。
2.1.2.5 消防
(1)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干式变压器),最低耐火等级为二级,应有独立的防火分区。
(2)消防及防排烟系统应由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同时设计。
(3)主要出口上方设置发光疏散指示牌,地面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识。
2.1.2.6 通风
(1)站内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考虑设置自动及手动强制进、排风控制点,并具有防尘、防潮等功能。
(2)通风管道不得位于电气设备上方,通风管道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8m。
(3)进、排风不应使用同一通风管道。
(4)站内设备发热量按每台变压器10 kW考虑,进风温度30℃,出风温度40℃。设备间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
(5)当采用SF6开关时,排风管道不得与设备间相通,通风管道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1.2.7 给排水
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设备间。
2.1.2.8 照明
(1)站内照明电7源箱应为金属壳体,设置于室内墙上,箱内熔断器和微型断路器应标明用途。
(2)设备间安装高亮度、长寿命的工业级泛光灯,其他房间可选用优质民用照明灯具,并配备便携式应急照明装置。
(3)设备间内在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母线桥上方不得布置灯具。变压器,高、低压柜前照明灯与设备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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