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逐层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签字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②安全技术交底的签字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资料管理员。安全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③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并针对作业条件的变化具体进行。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项目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④分包队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职工上岗前,项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该职工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交底工作,做好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危险源交底及监控工作。安全技术交底指导生产安全的全过程,为使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中真正起到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的作用,要求交底内容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并具有针对性。
⑤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考虑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环境、施工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安全设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各设施、设备的工作环境、作业流程、操作规程等因素。不同的工作环境和施工工艺存在着不同的隐患和安全要求,制订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⑥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实行逐级交底制度,开工前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职工详细交底,项目经理定期向参加施工人员进行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提出施工要求,并进行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为引起高度重视,真正起到预防事故发生的作用,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工作在正式作业前进行,不但要口头讲解,同时应有书面文字材料。
⑦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的,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明,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交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千篇一律,流于形式。
⑧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工种及交底时间,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姓名,并履行签字手续,一式三份,施工负责人、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北京清华附中工地坍塌致10人死亡案宣判15人获刑
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清华附中项目商务经理杨泽中等15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诉至法院。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15人分别获刑。(www.xing528.com)
经审理查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经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的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换丰身为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对作业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被告人张焕良身为施工队长,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制作安放马凳,致使作业现场钢筋码放、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被告人赵金海作为技术员,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致使作业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均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被告人田勇只作为钢筋工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被告人李雷作为钢筋班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被告人李成才作为钢筋组长,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示塔吊信号工吊运钢筋,导致作业现场钢筋未逐根散开码放。
判决显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技术交底缺失;经营管理混乱,致使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杨泽中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客观导致施工现场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统一管理的局面;监理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监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的人员实施钢筋作业。被告人郝维民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与身为执行总监的被告人张明伟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施工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筋施工的交底、专职安全员配备工作、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作为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的情况未进行监督。被告人田克军与身为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耿文彪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被告人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作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经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王京立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员配备不足等管理缺失,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被告人王英雄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阀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被告人曹晓凯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检查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集中码放钢筋。被告人荆鑫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照《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1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焕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勇只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雷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5/1221/c42510-27956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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