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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知识产权:法律与互联网的保护限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由于数字知识产权的研究和立法相对滞后,现有法律也没有明确一些网络下载和传播行为是否侵权。数字知识保护产权的立法争议,主要是对网络空间特性以及是否应当适应网络传播的发展而放宽保护限制。《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两个法案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施加严格的保护,并得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国会众多议员的支持,但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坚决反对。

数字知识产权:法律与互联网的保护限制

知识产权,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权利人在特定时间内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权利人是指创造知识成果的个人或机构,各种知识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财产权利意味着的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创造知识产品而获得补偿和报酬,如果没有经过他们的授权,擅自使用或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们的知识创造,就伤害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即对产权人的财产侵犯。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围绕财产认定和财产归属来确定知识创造者应该获得多少财产利益,或者给知识创造者造成了多少财产损失。

知识产权有特定的时间范围,这是为了防止超过合理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而不利于人类知识和思想的传播和共享。知识产权是物质化的思想,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促进思想更广泛地传播交流是人类社会不断前进发展的动力所在,而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得思想私有化。当然,著作权和版权所有者付出了脑力劳动,还有投资创作和开发的机构支出了大额成本,应当保护他们从知识产权中获得回报和收益。

这样,知识产权保护和智慧思想传播就成了一对矛盾。毕竟促进思想知识交流共享是人类社会更重要的共同利益,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反复讨论谈判,达成了积极保护和有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如对涉及著作权、版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进行限制,非商业用途如教学、图书馆收藏教学等用途的复制和使用可以取得自动和免费许可,无须向知识产权所有者申请,也无须支付使用费;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为盲文后出版,不需要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世界各国都制定法律向特定人群和特定用途开放知识产权,这成为缓解保护和传播之间矛盾的通行做法。

随着互联网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保存、传播等过程中的普遍应用,数字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如电子版的论文和著作、数字化的音乐和影视。网络空间的发展和网络传播的特性使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在网络空间,数字知识产权的外延有了很多扩展,除了数字化的传统知识产权类型之外,还包括网络空间特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如电子邮件、论坛上发表的原创评论,门户网站采集发布的新闻资料,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视频等,都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在下载、传播和使用这些数字知识产品时,就需要弄清楚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规的规定。不过,由于数字知识产权的研究和立法相对滞后,现有法律也没有明确一些网络下载和传播行为是否侵权。数字知识保护产权的立法争议,主要是对网络空间特性以及是否应当适应网络传播的发展而放宽保护限制。(www.xing528.com)

美国政府也遭遇在网络空间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网络思想交流之间的矛盾和选择。对于数字知识产权应当得到保护,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有着基本共识,分歧在于如何不会对互联网传播技术及产业的应用和发展造成太多负面影响。《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两个法案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施加严格的保护,并得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美国国会众多议员的支持,但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坚决反对。2012年国会讨论期间,维基百科、谷歌脸谱、优兔、美国在线等互联网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议(图4-2),时任美国总统的巴拉克·奥巴马明确表态不支持这两个法案,他认为虽然网络盗版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但仍反对国会通过旨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因为这两个法案可能伤害更为重要的个人隐私和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在奥巴马政府的坚持下,这两个法案都没有成为法律。

图4-2 维基网站公告关闭24小时抗议《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网站http://www.wikipedi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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