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黑河、石羊河流域的水利问题,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在两方面比较突出,一是综述水利工程和灌溉面积,二是梳理“水案”文献。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一方面分析争水矛盾的类型,产生争水矛盾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另一方面,探究解决争水矛盾的政策措施即分水制度的内容与作用等问题,以期比较全面地、深刻地认识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与分配问题,并对今天的“资源水利”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分水制度的建立
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是当地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以黑河、石羊河等流域为例,水利纷争的主要类型有三种,一是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如:黑河流域下游高台县,与上游抚彝厅(今临泽县)、张掖县之间的争水;石羊河流域下游镇番县(今民勤县)与上游武威县之间的争水。二是一县内各渠、各坝(坝为子渠,下同)之间的争水,如镇番县各渠坝之间的争水。三是一坝内各使水利户之间的争水。第一、二类水利纷争程度最激烈,动用武力且互相控诉,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最多。乾隆《古浪县志》:“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也。”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作用体现于各层次,但处理第一类水利纷争最多,其次是第二类水利纷争。府县断案即处理各种类型的争水纠纷,文案,一存府县档案,二存府县州官署中或龙王庙前的碑刻,三存新修、续修县志、府志、州志中,称为“水案”“水碑记”“水利碑文”“断案碑文”等。碑刻存世的时间会久远一些,其作用在杜绝争竞,使当前的水利纷争有所缓和;地方志中所载分水文件详近略远,其作用在垂之久远,使后来的分水有所借鉴。
解决争水矛盾的方法,除了新开灌渠外,主要是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有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一次分水;有一县各渠坝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二次分水;有一渠坝各使水利户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三次分水。各县之间的分水,按照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分配,由各县协商解决;如协调不成,则由上级协调,甚至调用兵力,强行分水。康熙五十八年(1719)地方政府在处理黑河流域的镇夷五堡争水案件中使用了武力。这种以兵力临境分水的情形较少见。有时要动用巨款交涉,如高台县三清渠渠口开在抚彝厅,“交涉极多,费款甚巨”。黑河流域,高台县之丰稔渠口在抚彝之小鲁渠界内,光绪时发生纠纷,光绪三年(1877)抚彝厅和高台县处理,分水文件不仅在“厅、县两处备案”,而且还以记事的形式刊刻于碑记。
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由县府根据先下游后上游,和各渠坝地亩、承担的粮草等分配。县府把分水方案及管理制度等文件刻石,立于县署和龙王庙,称为“渠坝水利碑文”,以便于农户遵行和政府管理。例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镇番卫守备童振立大倒坝碑,雍正五年(1727)镇番县知县杜振宜立小倒坝碑,俱在县署。古浪县“渠坝水利碑文”规定,各渠坝都有各自的使水花户册一式二本,钤印一本,存县一本。管水乡老收执,稍有不均,据簿查对。各县设立水利通判的时间不一。镇番县,约于康熙四十一年(1702)设水利老人和水利通判。武威县,乾隆元年(1736)设立水利通判一员,管理柳林湖屯科地屯垦。古浪县,约于乾隆八年(1743),设置水利老人。
分水制度的建立,既有县级政府具体的分水方案,以及府县中水利官员的常设,还有分水的技术方法、分水的制度原则等。分水制度的维护和完善,则体现在水利老人、渠长的日常维护,发生水利纷争时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以及上级官员的督促和规划等。各种与分水有关的文件的保存或刊刻于碑石,则特别重要,成为农户遵行和政府管理的主要文本依据。分水制度一经建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环境、气候、水利、农业、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原先的分水制度会有所变化调整。
二、分水的技术方法
河西走廊分水制度的内容很复杂,既有分水的制度原则,又有分水的技术方法。分水,要以时间确立使水的日期或定额。传统记时方法是干支记时,把一昼夜的时间分为12时辰,以子丑寅卯等12地支表示,每个时辰分8刻。民间计时方法之一是点香为度,以一炷或几炷香燃烧的时间长度来记时。由于水源珍贵,分水不仅计算到时辰,而且计算到刻(文献中记为“个”)、分。
分水的技术方法之一是确立水期、水额。水期,是使水的期间。水额,是使水的定额,又叫额水。武威、高台、永昌等县,通行水期。武威县的灌溉水按6渠、60坝(子渠)、20276庄(家)逐级分配。在农村,水分到各庄后,还要按田畦分配。黄羊渠东边6坝水期从40日至20日不等,西边5坝水期从39昼夜至15日不等。各坝分水后,再按庄分水。高台县引摆浪河各渠都有水期。
水额,是使水的定额。古浪、镇番等县通行水额。各渠坝都有水额。镇番县引石羊河各渠坝,浇灌各有牌期。牌期,是县府规定的使水日期、水量,用红字刻于木牌上,立于渠坝之上,各渠、支渠即坝,农户遵照执行,不得违背。由于水利资源的变化,乾隆十四年(1749)、五十七年(1792),道光五年(1825)《县志》所载镇番县水的牌期不一。乾隆十四年(1749)《镇番县志·水例》载,春水、秋水四牌水122昼夜。乾隆五十七年(1792),镇番县把灌溉水分为春水、小红牌夏水、大红牌夏水、第四牌、秋水、冬水六牌,其中大红牌夏水又分为大红牌、夏水。春水“自清明次一日子时起,至立夏前四日卯时止,共水二十六昼夜”。小红牌夏水“自立夏前四日辰时起,至小满第八日卯时止,共水二十七昼夜”。大红牌、夏水二牌“自小满第八日辰时起,至立秋前四日丑时止,每牌三十五昼夜五时”,共70昼夜10时。第四牌“自立秋第四日寅时起,至白露前一日午时止,共水二十六昼夜五时”。秋水“自白露前一日未时起,至寒露九日丑时止,三十九昼夜三时”。冬水“自寒露后九日巳时起,至立冬后五日亥时止,二十六昼夜七时”;“立冬后六日子时起,至小雪日亥时止,六坝湖应分冬水十昼夜”。冬水共36昼夜7时。总计一年各牌期水226昼夜。
牌期已定,再分配各渠用水定额。镇番各渠用水都有定额。历史上和文献中,有两种表述水额的方法。一种是以牌期为纲,以各渠坝为目,把一牌之水分给各渠坝。例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的新定水利章程中,第四牌水的分配方案如下:“首四坝应分水三昼夜十时,润河水二昼夜四时四刻,籍田水二时,共水六昼夜四时四刻。次四坝应分水三昼夜三时,润河水十时,共水四(三)昼夜一(十一)时。小二坝应分水四昼夜十一时。更名坝应分水一昼夜六时,润河水一时六刻,共水一昼夜七时六刻。大二坝应分水四昼夜七时,润河水一昼夜八时,共水六昼夜三时。宋寺沟应分水五时六刻,润河水一时,共水六时六刻。河东新沟应分水二时。大路坝应分水一昼夜三时二刻,前加润河水九时四刻,今又拨小二坝润河水一时二刻,红沙梁拨出秋水三时,共水二(一)昼夜五(三)时(十刻)。”
另一是以各渠坝为纲,牌期为目,把各牌期水分配给各渠坝。例如,道光五年(1825),镇番县首四坝、次四坝、小二坝各坝的水额如下:“(首)四坝额:小红牌五昼夜五刻,大红牌每牌八昼夜,秋水四昼夜四时四刻,冬水六昼夜一时。润河、籍田水时在内。次四坝额:小红牌四昼夜四时,大红牌每牌五昼夜六时五刻,秋水四昼夜一时,冬水三昼夜八时,润河在内。小二坝额:小红牌六昼夜七时,大红牌每牌七昼夜一时六刻,秋水四昼夜十一时,冬水五昼夜一时。”要之,牌期是根据河水、季节、农作物生长等情况对一年中各时期灌溉水的分配方案。镇番县、古浪县的水额(或额水),武威、高台的水期,都是以时间确定水量,都是关于分水的不同的技术方法。至于各渠坝为什么分到的水额、水期不一,则是由分水的制度原则决定的。
三、分水的制度原则
分水的制度原则有二。一是公平原则,依据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即离渠口的远近,先下游后上游。公平原则,一般通行于各县之间、各渠坝之间、各子渠支渠之间、各使水利户之间,只有个别的例外。(www.xing528.com)
二是效率原则,即按修渠出人夫多寡分水、计粮均水(照粮分时、照粮摊算)、计亩均水三种分水原则。效率原则,各县各渠坝,因水因地而异。
按修渠人夫使水。高台县纳凌渠上中下各子渠“按出夫多寡使水,定期十日一轮”。
计粮均水(照粮分时、照粮摊算),即按照交纳税粮草数量分水。武威、古浪、镇番等县实行计粮均水。武威县“凡浇灌,昼夜多寡不同,或地土肥瘠,或粮草轻重,道里远近定制”。乾隆《五凉全志·古浪县志》:古浪“今更勒宪示碑文,按地载粮,按粮均水,依成规以立铁案”。这说明古浪县的分水还是“按地载粮,按粮均水”。
计亩均水,即按照地亩平均分配水时。山丹、张掖、抚彝、高台实行计亩均水。山丹县引山水泉水为5大坝22渠;张掖县引黑水弱水为47渠;东乐县引洪水河水为6大渠,引虎喇河水为4渠,引苏油河水为2渠,引大都麻油河水为2渠,引山丹河水为9坝;抚彝厅引黑河水为23渠,引响山河水为10渠。以上诸渠,《甘肃新通志》均记录每渠的灌溉顷亩,似是计亩均水。
计粮均水、计亩均水,是一县内各渠坝之间的分水,即二次分水的制度原则。二次分水原则,各县不一。大体说来,古浪、武威、镇番、永昌计粮均水,山丹、张掖、抚彝、高台计亩均水。即使在一县内,分水原则并非整齐划一。这种差异的产生,是因为各县或各渠坝水源丰枯不同。分水制度越详细,越说明在水源不足时,农户平均用水的意愿特别强烈,这在镇番县尤其明显。
计粮均水、计亩均水都是平均分配水资源的方法,但有所区别。计粮均水,是在水源不足条件下优先满足交纳国家正额税粮农田灌溉的分水制度,多实行于河西走廊东部石羊河流域,即古浪、武威、镇番、永昌等县。计亩均水,则是在水资源相对较为宽裕条件下,能较为充分地满足纳粮农田的灌溉需求的平均分水方案,多实行于河西走廊中部黑河流域,如山丹、张掖、抚彝、高台等县。
流域内分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均平水利,受水利一方人民深为感激:“回忆均水未定时,正值用水,而上流遏闭,十岁九荒,居民凋敝,苦难笔罄。今则水有定规,万家资济,胥赖存活。”人民“期于均水长流,为吾民莫大之利”。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在水源较为充足时,在水利老人和县府的行政干预下,一般能够保证一县之内纳粮各渠坝的正常灌溉。但因为河西走廊水资源短缺等状况,分水制度有时无能为力,限制了已有耕地发挥更大的生产能力。
四、附论:今日分水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0世纪末,河西走廊的人口和耕地都比50年前增加了一倍以上,水资源危机严重。黑河、石羊河流域上中下游各省区县之间用水矛盾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解决黑河流域中下游两省(区)的用水矛盾,2000年,国家决定用三年时间,投资23.6亿元,开展黑河流域综合治理任务,并保计向下游内蒙古额济纳旗定量分水,改善居延海的生态环境。现阶段的分水制度,既继承了历史传统,又有创新和发展。这种创新表现在:
第一,水有系统完整的流域,与行政区划并非一致。2000年成立了黑河流域管理局,跨省区跨行业,统一管理流域内水资源,加强了国家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了上游甘肃省张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下游内蒙古额济纳旗的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
第二,实行用水管理制度改革,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和公民节水。国家每年分配给张掖市6.3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市里据此将水权逐级分配到各县、乡、用水户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实行城乡一体,总量控制。在定额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超过定额累进加价。引导水资源向高效产业流转。2001和2002年压缩水稻和高耗水作物49万亩,退耕还林还草71万亩,建成高效节水的制种基地、牧草基地、轻工业原料基地215万亩。2003年张掖市将剩余的1.6万亩水稻全部压缩,从此告别种植水稻的历史。仅种植业一项,全市2003年比2000年少引黑河水9800万立方米,新增黑河向下游泄水3900万立方米。
(《新华文摘》2004年第17期重点摘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