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是当地主要的社会矛盾之一,以黑河、石羊河等流域为例,水利纷争的主要类型有三种。一是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争水,如,黑河流域下游高台县,与上游抚彝厅(今临泽县)、张掖县之间的争水;石羊河流域下游镇番县(今民勤县)与上游武威县之间的争水。二是一县内各渠、各坝(坝为子渠,下同)之间的争水,如镇番县各渠坝之间的争水。三是一坝内各使水利户之间的争水。第一、二类水利纷争程度最激烈,动用武力,互相控诉,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作用最大。乾隆《古浪县志》:“河西讼案之大者,莫过于水利,一起争讼,连年不解,或截坝填河,或聚众毒打,如武威之乌牛、高头坝,其往事可鉴也。”[3]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作用,体现于各层次,但处理第一类水利纷争最多,其次是第二类水利纷争。府县断案即处理各种类型的争水纠纷,文案,一存府县档案,二存府县州官署中或龙王庙前的碑刻,三存新修、续修《县志》《府志》《州志》中,称为“水案”“水碑记”“水利碑文”“断案碑文”等。碑刻存世的时间会久远一些,其作用在杜绝争竞,使当前的水利纷争有所缓和;地方志中所载分水文件详近略远,其作用在垂之久远,使后来的分水有所借鉴。
解决争水矛盾的方法,除了新开灌渠外,主要是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分水制度,有河流上下游各县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一次分水;有一县各渠坝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二次分水;有一渠坝各使水利户之间的分水,可称为三次分水。各县之间的分水,按照先下游、后上游的原则分配,由各县协商解决;如协调不成,则由上级协调,甚至调用兵力,强行分水。
地方政府在处理黑河流域的镇夷五堡争水案件中,使用了武力。高台县镇夷五堡处于黑河下游,上游的张掖、抚彝、高台各渠截断水流。康熙五十八年(1719),高台县镇夷五堡生员岳某等,向陕甘总督年羹尧控诉,“蒙奏准定案,以芒种前十日,委安肃道宪亲赴张(掖)、抚(彝)、高(台)各渠,封闭渠口十日,俾河水下流,浇灌镇夷五堡及毛目二屯田苗。十日之内,不遵定章,擅犯水规渠分,每一时,罚制钱二百串文。各县不得干预。历办俱有成案。近年芒种以前,安肃道宪转委毛目分县率领丁夫,驻高(台)均水,威权一如遇道宪状。”[4]这种以兵力临境分水的情形,较少见。
有时要动用巨款交涉,如高台县三清渠,渠口开在抚彝厅,“交涉极多,费款甚巨”[5]。黑河流域,高台县之丰稔渠口,在抚彝之小鲁渠界内,光绪时发生纠纷,光绪三年(1877)抚彝厅和高台县处理,分水文件不仅在“厅、县两处备案”,而且还以记事的形式,刊刻于碑记。[6]
石羊河流域的洪水河案、校尉渠案、羊下坝案三案,地方政府断案文件,即重新分水文件,都被刊诸碑,称为“断案碑文”。洪水河案碑刻,立于凉州府府署。校尉渠案和羊下坝案的断案文件,即分水文件,则被刊刻于“郡城北门外龙王庙”。
洪水河案:康熙六十一年(1722),武威县高沟寨民因开垦湖地而阻截水流,与镇番县发生争水矛盾,双方多次上诉互控,乾隆二年(1737)、八年(1743)曾作过处理,乾隆十年(1745),经镇番县民请求,上级批准“永勒碑府署”。
校尉渠案:雍正三年(1725),武威县校尉沟,人民筑木堤拦截清水河水流。镇番县人民数千人,呼吁控诉。凉州府批由凉州卫和镇番卫,会勘详细审查。
羊下坝案:雍正五年(1727),武威羊下坝民计划于石羊河东岸开渠,讨照开垦,拦截石羊河水流,镇番人民申诉。经凉州府判令“武威县严加禁止,速销前案,仍行申饬”[7]。校尉渠案、羊下坝案两案处理结果:“俱载碑记,同时立碑于郡城北门外龙王庙。”[8](www.xing528.com)
一县内各渠坝的分水,由县府根据先下游后上游和各渠坝地亩、承担的粮草等,进行水资源分配。分水方案,包括各县承担的税粮定额(额粮)各渠坝的水额、水时、水期、使水花户(又叫使水利户、利户)、分水口、子渠支渠长度、渠口尺寸等。县府把分水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述等刻石立碑,置于县署或龙王庙,称之为“渠坝水利碑”,以便于农户遵行和政府管理。例如,康熙四十一年(1702)镇番卫守备童振立大倒坝碑,雍正五年(1727)镇番县知县杜振宜立小倒坝碑,俱在县署[9]。乾隆十四年(1749)知县江鲲立首四坝水利碑,乾隆四十二年(1780)知县杨有澳立红沙梁水利碑。水利碑刻不仅立于县署或龙王庙,还收存于地方志中。例如,道光《镇番县志》中就有镇番龙王庙碑、屯坝水利碑、水四坝水利碑、红沙梁水利碑、各坝水利碑、沙湾水利碑。
又如,乾隆八年(1743)古浪县县令安泰勒石“渠坝水利碑文”亦应立于县署[10]。古浪县“渠坝水利碑文”规定,各渠坝都有各自的使水花户册一式二本。“各坝各使水花户册一样二本,钤印一本,存县一本。管水乡老收执,稍有不均,据簿查对。”
各渠坝都有管理水利人员,其先,各县都有水利通判,掌管全县各渠坝的分水则例和分配方案,康熙三十四年(1695)开始设立水利老人(简称水老、水者)。乾隆时裁撤水利通判,由水利老人专门管理水利。“各坝水利乡老,务于渠道上下,不时巡视,倘被山水涨发冲坏,或因天雨坍塌,以及淤塞浅窄,催令急为修理,不得漠视”;“各坝水利乡老,务需不时劝谕,化导农民,若非己水,不得强行邀截混争,如违,禀县处治”;“各坝修浚渠道,绅衿士庶,俱按粮派夫,如有管水乡老,派夫不均,致有偏枯受累之家,禀县拿究。”[11]水利乡老,负责监督农户按分水册的水量灌溉,以及正常渠坝维修的派夫等工作。一渠内还有渠长或渠首,负责监督日常分水。
全县各渠坝的分水则例和分配方案,一经确立,则由县府的水利通判、各渠坝的水利老人(又叫水老),掌握各渠坝的使水花户册(又叫分水册、分水簿)。各渠坝水利老人根据使水花户册,负责日常水利管理、组织维护。
县府的水利通判,掌管全县各渠坝的分水则例和分配方案。发生纠纷则由县、府等断案。各县设立水利通判的时间不一。镇番县,约于康熙四十一年(1702)设水利老人和水利通判[12]。武威县,于乾隆元年(1736)设立水利通判一员,管理柳林湖屯科地屯垦[13]。古浪县,约于乾隆八年(1743),设置水利老人。[14]
分水制度的建立,既有县级政府具体的分水方案,以及府县中水利官员的常设,还有分水的技术方法、分水的制度原则等。分水制度的维护和完善,则体现在水利老人、渠长的日常维护,发生水利纷争时,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以及上级官员的建议和规划等。各种分水文件保存或刊刻于碑石,则特别重要,成为农户遵行和政府管理的主要文本依据。
分水制度一经建立,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环境、气候、水利、农业、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原先的分水制度会有所变化调整,这就是河西走廊会有那么多“水案”的原因。分水制度,是在动态和静态的互相矛盾和协调中发展的。乾隆二十年(1755),陈宏谋指出甘肃用水的弊端:“遇缺水之岁,则各争截灌;遇水旺之年,则随意挖泄。……此一带渠流,或归于镇番之柳林湖,或归于口外之毛目城,现在屯田,皆望渠水灌溉,多多益善。上游引灌已足,正可留灌下游,断不应听其到处冲漫,散流于荒郊断港之区也。”他要求完善分水制度:“仰即查明境内所有大小水渠,名目里数,造册通报,向后责成该州县农隙时,督率近渠得利之民,分段计里,合力公修。或筑渠堤,或浚渠身,或开支渠,或增木石木槽,或筑坝蓄泻,务使水归渠中,顺流分灌,水少之年,涓滴俱归农田,水旺之年,下游均得其利,不可再听散漫荒郊,冲陷道路。而水深之渠,则架桥以便行人。其平时如何分力合作,及至需水,如何按日分灌,或设水老、渠长,专司其事之处,务令公同定议,永远遵行。”[15]体现了上级官员对完善河西走廊分水制度的建议和今后发展方向的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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