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当我开始研究清代河西走廊水资源分配制度时,可资参考学习的直接相关成果不多。实际上,2000年发表的《水资源再分配与西北农业可持续发展——元〈长安图志〉所载泾渠“用水则例”的启示》,[1]以及2002年发表的《清代滏阳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利用与分配》[2],直接促成了我对河西走廊水利纠纷、水资源分配制度的研究。首先,按照区域、流域来研究农田水利;其次,研究水利纠纷、水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是自然分配的结果,是为第一次分配。而人为分配水资源,则是第二次分配。我最先用的是“水资源再分配”。后来,考虑到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以及学术界是否能够接受,于是我使用“水资源的分配制度”这个说法。关于“水利纠纷”,有时,我也使用“争水矛盾”的说法,意思一样。
为了能更多地吸收当代学者的研究成果,我搜寻、研读多种清代农史、经济史著作,特别是关于西北农业的著述,试图从中找到研究的切入点和研究方法。前人的论著,在西北农牧史、清代西北屯田、中国屯垦(含甘肃屯垦)、河西开发、西北灾荒,[3]在水利史和农田水利史、[4]河西沙漠化[5]、北方几个流域的水利[6]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定的历史知识,但并未形成思路。
西北师范大学的李并成先生所作《明清时期河西地区水案史料的梳理研究》一文是当时所知唯一一篇研究清代河西走廊水案的文章,[7]其所说水案,与我先前研究的河北滏阳河流域的情况一样,这篇文章使我眼前一亮。
《读书》杂志前编辑部主任孙晓林女士,20世纪80年代在武汉大学历史系读书时,研究唐西州高昌县(今吐鲁番地区)的水渠及其使用、管理,[8]此文迄今不在知网系统,我未能发现这篇论文。记得一次在北师大历史系举办的学术会议上,陈国灿先生偶然提到,《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一书中,有关于唐代西州水利的研究。今天我才找到这本书。孙晓林女士用伯希和汉文文书3560号背面被称为《沙州敦煌县地方用水浇田施行细则》、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唐城南营小水田家牒稿为举老人董思举检校取水状》等文书,研究唐西州浇灌制度。作者说:“灌溉用水制度不仅是解决水利纠纷的重要规定,同时也是实行科学灌水的一项措施。在干旱的敦煌,尤其是在吐鲁番盆地,水利灌溉的兴废直接影响到农业收成的好坏,有了合理的用水计划,就可以在灌溉水量有限的条件下,浇灌较多的田地。”读来会心一笑,顿生心有灵犀之感。我在研究清代河西走廊水利时,对于用什么名词术语,表达这种水利纠纷和争水矛盾,颇费斟酌。水利事件或水事纠纷这种术语,是中性词语,在现实中有和稀泥之嫌,根本不能定性,也于事无补。最后我使用水利纠纷、分水制度或水资源分配制度等名词术语。与孙女士的研究,所见略同。
清代甘肃河西走廊水利建设,重要的事情有如下几项:兴修水渠,引水灌溉,渠坝维修维护,分配水资源,处理水利纠纷和争水矛盾,达到共同用水的目标。关于兴修水利等,在经济史和农史水利史中不乏研究成果。而水资源的分配制度,调解水利纠纷,解决用水矛盾,则是一个新问题。不仅对我来说是一个新问题,在史学界也是一个新问题。(www.xing528.com)
2004年,我发表了几篇研究成果,一篇为《清代河西走廊的水利纷争及其原因》[9],另一篇为《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10]。同年,《新华文摘》重点摘要《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11]。5年后,即2009年,新华文摘杂志社精选2000—2008年重点摘要的文章,编成《新华文摘精华本·历史卷》,收入这篇摘要。[12]2008年,拙著《元明清华北西北水利三论》,收入这两篇文章,并且有较大修改完善。[13]
从开始研究至今,时间过去16年。关于河西走廊的水利纠纷和水资源分配制度这个问题,后来学术界出版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如潘春辉等著《西北水利史研究:开发与环境》,李艳编著《近代河西走廊水事资料搜集整理与研究》,分别是兰州的西北师大,和张掖的河西学院的年轻教授们,在借鉴学术界已有成果基础上,亲自研究的成果。我对这两部书很感兴趣,有时拿来阅读,自有收获。
现在,在水利史研究中,有些论著使用水利纠纷、分水制度一词。有些则把水利纠纷、争水矛盾、水资源的分配综合起来,使用“分水之争”。我国山区有很多分水岭。以“分水之争”为术语,颇有诗意。为尊重事实,我继续使用水利纠纷、争水矛盾、水资源分配等词语。
在我完成有关清代河西走廊水利纠纷和水资源分配制度的研究后,我指导研究生张勇同志,研究清代河西走廊地方志中的水利文献。这次,征得张勇同志同意,稍加删改,将张勇的论文,作为附录收入本书。另外《新华文摘》2004年第17期重点摘要我的论文,这次,也作为附录收入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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