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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相关国家法规及规范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是建筑设计的依据性文件,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通用性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专门性规范。现将常用的重要规范和要求汇总如下。2)在人行道及无人行道的地面上空,允许有窗扇、窗罩、活动遮阳、阳台、凸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但其突出的宽度及下部空间的高度应严格按“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习相关国家法规及规范

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是建筑设计的依据性文件,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通用性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专门性规范。现将常用的重要规范和要求汇总如下。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1.总则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2)建筑耐久年限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分为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3)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有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对使用人数无法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2.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1)对建筑基地的要求: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道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道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条例。当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主管部门也可以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除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其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2)基地地面标高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来设计,并且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3)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基地内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当建筑前后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建筑物的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基地内建筑的最低日照要求。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口。

5)流量较多的基地,如出租汽车站、停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②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③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⑤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与城市道路连接。

⑥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6)电影院剧院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同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①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②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③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通向城市道路(包括以通路连接的)的出口。

④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⑤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⑥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7)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2)对建筑突出物的要求:

1)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以及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在人行道及无人行道的地面上空,允许有窗扇、窗罩、活动遮阳、阳台、凸形封窗、雨篷、挑檐突出,但其突出的宽度及下部空间的高度应严格按“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3)对建筑高度的限制:

1)当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2)建在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件的规定。当建筑处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4)对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的要求:

1)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

2)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公共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3.建筑总平面

(1)对建筑布局和间距的要求:

1)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①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 h。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 h。

3)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能够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4)根据噪音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保护的标准。

(2)对基地内通路的要求:

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2)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3)长度超过35m的近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

4)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5)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消防车道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6)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对竖向布置的一切: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内自行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在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基地内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8%,大于8%时宜设踏步或局部设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路面应有防滑措施;横坡宜为1.5%~2.5%。

2)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采用自行车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考虑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

3)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4.建筑物设计

(1)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2)在设计中,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梯段净宽除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使用的楼梯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当加宽。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 级,亦不应少于3 级。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楼梯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应加设中间扶手。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量起不宜小于0.9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m 长时,其长度不应小于1m。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表2-1-1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3)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小于2级。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1m 时,宜有护栏设施。

(4)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坡道应采用防滑地面,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 的扶手。

(5)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m。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6)电梯和自动扶梯不应计作安全出口,设置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仍应按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设置疏散楼梯。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在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每栋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内每个服务区,乘客电梯的台数不宜少于2 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4 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应超过8 台。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主要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潮、防尘处理,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自动扶梯的扶手与平行墙面之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之间及相邻两梯的扶手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4m。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候梯厅深度(mm)

注 B 为轿厢深。

(7)高层建筑宜采用推拉窗,当采用外开时应有牢固窗扇的措施,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窗台低于0.8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8)砖砌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低于室内地面60mm 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

(9)厕所、盥洗室、浴室设计要求:

1)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且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道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2-1-3的规定,隔间的高度:厕所应为1.5~1.8m;浴室应为1.8m。

表2-1-3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m;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单侧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5.室内环境要求

(1)采光要求: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厕所、浴室等辅助房间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 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 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2)通风要求: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置。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

(二)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要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

1.概述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2-1-4的要求。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2-1-4的规定。(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此限制。)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成面积不超过500m2 的防火分区。

表2-1-4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2.总平面设计

(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5的规定。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表2-1-5的规定。

表2-1-5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和人行消防通道的设置: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 或总长度超过220m 时,为在火灾时消防车及救援人员能够及时达到建筑物的后部,应设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 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建筑物的封闭内院短边长度超过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建筑设计

(1)安全疏散要求:

1)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公共建筑和通廊式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①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 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②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2-1-6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2-1-6 设里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③九层及九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 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楼梯。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 人的单元式宿舍,可设一个楼梯。

④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屋顶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⑤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 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数不超过30人且面积不超过500m2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安全疏散距离:

①民用建筑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②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2-1-7减少5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2-1-7减少2m。

表2-1-7 安全疏散距离(m)

注 1.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2.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 处。

3)安全疏散宽度:

①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行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另外,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2-1-8、表2-1-9的规定计算。

表2-1-8 疏散宽度指标(m/百人)

注 1.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按本表计算。
2.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2-1-9 疏散宽度指标(m/百人)

注 体育馆按本表计算。

②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底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指标不应小于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楼梯、门和走道的疏散宽度指标(m/百人)

③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

④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 内不应设置踏步。

4)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①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底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②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外门,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③须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前室外楼梯可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倾斜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其他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其倾斜角可不大于60°,净宽可不小于0.8m。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的平台,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④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⑤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15m。

5)建筑防火构造:

①防火墙: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建筑物的外墙如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突出难燃烧体墙的外表面40cm;防火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防火墙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能自行关闭。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 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②管道井: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 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③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隔墙和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等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新建、扩建和改建。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 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高层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两类,见表2-1-11所示。

表2-1-11 建筑分类

(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1-12的规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1-12的规定。

表2-1-12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总平面布局

(1)位置: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www.xing528.com)

(2)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13的规定。

表2-1-13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3)消防车道: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消防车道上空4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3.建筑设计

(1)平面布置:

1)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③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2)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②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和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层、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②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④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2)防火和防烟分区:高层建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1-14的规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2-1-14增加1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1 倍计算。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0m2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 倍。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2-1-14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表2-1-14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安全疏散: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①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②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③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2-1-14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倍的公共建筑。

④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m。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2-1-15的规定。

表2-1-15 安全疏散距离(m)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 倍水平投影计算。

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②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实体墙分隔。

③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4)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2-1-16的规定。

表2-1-16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

高层建筑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0.8m 计算,且不宜小于1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m。

②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0.65m 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m。

③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④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⑤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

⑥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5)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②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③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

6)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②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③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 人/m2 计算。

④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⑤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⑥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⑦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⑧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照度不应低于1lx。

7)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公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②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

③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④停机坪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8)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超过20m 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9)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10)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防火挑檐。

(4)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②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

③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裙房和除单元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②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③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11层及11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12层及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居住建筑的特殊情况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里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或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7)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2-1-17的规定。

表2-1-17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在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5)消防电梯:

高层建筑中,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12 层及12 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 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均应设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每层建筑面积的大小而确定。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一台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但不大于4500m2 时应设2 台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 时应设三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行驶速度的确定,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 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建筑构造:

1)防火墙的设置:防火墙不宜设在U形、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当相邻一侧装有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水平距离小于2m 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2)电梯井和管道井的设置: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3)玻璃幕墙的设置: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四)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应遵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设计,而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概述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分类为四类,如表2-1-18所示。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表2-1-18 车库的防火分类

2.总平面布局

(1)位置: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2)防火间距: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1-19的规定。

表2-1-19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3)消防车道: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3.建筑设计

(1)防火分区: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20的规定。

表2-1-20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注 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 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 且不超过净高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1-20的规定增加1 倍。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 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熔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 倍。

(2)安全疏散: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别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 人或Ⅳ类汽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Ⅳ类汽车库;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Ⅰ、Ⅱ、Ⅲ类修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 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10辆的可设1台。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 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2-1-21的规定。

表2-1-21 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m)

注 1.L 为车长,B 为车宽。
2.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建筑构造: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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