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项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项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之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和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的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这增加了质量事故的原因和危害的分析难度,也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的判断和处理的难度。
2.严重性
建筑工程是一项特殊的产品,不像一般生活用品可以报废,降低使用等级或使用档次,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者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3.可变性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进程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严重的质量事故,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向。
4.多发性
建筑工程受手工操作和原材料多变等影响,建筑工程中有些质量事故,在各项工程中经常发生,降低了建筑标准,影响了使用功能,甚至危及使用安全,而成为多发性的质量通病,例如,屋面漏水、雨篷塌覆等。因此,必须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必要预防。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方法较多,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也可按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划分。国家对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如下。
1.一般质量问题(www.xing528.com)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2)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3)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4.重大质量事故的分级
重大质量事故可分为4个等级:
(1)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5.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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