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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简析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如审查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不符要求,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提出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意见。待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简析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对各类工程颁发了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人员名单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建设单位存档。如审查中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不符要求,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中填写备案机关处理意见,提出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意见。备案文件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待再次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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