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为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时,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如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www.xing528.com)
(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2001年6月,建设部对1997年12月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了修订,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1997年4月2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就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规定。
【注释】
[1]注:1.质量方针应与组织的总方针相一致并提供制定质量目标的框架。
2.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即以顾客为中心、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互利的供求关系,都可以作为制定质量方针的基础。
[2]注:1.质量目标应建立在组织的质量方针基础上。
2.在组织内的不同层次规定质量目标。在作业层次,质量目标应是定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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