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义务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七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作出了原则规定,同时还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技术规范(www.xing528.com)
《强制性条文》虽然是技术法规的过渡成果,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法规。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
(五)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据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等。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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