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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的道德教育、责任意识与诚信机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对食品添加剂相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至关重要。因此,解决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的现实问题,强化道德教育、责任意识和诚信机制是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迫在眉睫。此类情况占全国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45%左右。

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的道德教育、责任意识与诚信机制优化方案

卢风在反思现代生活方式时指出:“现代人类之所以亟须道德上的提升,人类的道德进步之所以亟须追赶科技进步,绝不仅是主观选择的事情,而是具有生存论上的紧迫性的事情。科技进步所赋予人类的强大力量必须用道德和智慧的砝码去平衡,否则人类会因滥用自己的强大力量而自毁。”伦理道德与科学技术就是一对“孪生姐妹”。食品添加剂技术是科技人员智慧的结晶,只有在伦理规约的指导下,其应用才能真正提高人们的幸福生活指数,从而推动食品工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显然,对食品添加剂相关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至关重要。

当下,企业诚信机制缺失是我国食品企业诚信问题的软肋所在。众所周知,诚信是源远流长的,其所体现的是一种道德责任,其所维系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就食品添加剂技术在食品行业中的应用而言,诚实守信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必须是安全的;二是保证给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因此,解决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的现实问题,强化道德教育、责任意识和诚信机制是一条重要途径。

(一)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的道德教育

在人类道德体系中,保护人的自然生命及其健康的伦理原则应当是最为基本的原则,也是其核心原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食品添加剂技术的滥用导致不安全食品的出现,从生命伦理的角度而言,是生命价值的原点失落造成的,即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者生命价值观的缺失。这是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问题产生的哲学根源。

健康是生命存在的一种良好状态,是维持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为:“健康是完满的身体、精神和社会福乐状态,而不仅指没有疾病或虚弱。”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问题的生命伦理困境,其核心就是大众生命健康权与部分人的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不法者为牟取暴利,丧失了起码的社会公德,践踏了起码的良心底线,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蹂躏了尊重和珍惜生命的理念,是对尊重生命原则的公然挑衅。

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句话的意思是:自己不愿意的,不要强加于别人。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珍贵的生命更应该是这样:自己的生命不愿意受到伤害,也就不能去伤害别人的生命。在当下食品添加剂技术的应用问题上,不少食品生产制造者丧失了伦理道德,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食品添加剂技术不断被滥用,超量、超范围使用防腐剂、甜味剂、色素等添加剂情况,或使用未被批准的和已被禁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所以,从根本上讲,食品添加剂技术的滥用就是一种有意地用来伤害他人或其他生命而违背生命伦理原则的典型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保护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实现这两项基本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就是保证食品的安全,而保证食品安全需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因此,食品行业也是道德产业,食品企业应该秉承食品质量如同生命一样重要的原则。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监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

因此,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从业人员的道德教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要想实现这一德育教育目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行专门培训,建立一套制度。要对食品添加剂研发人员、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进行一系列的伦理道德教育培训,建立一套制度化、规范化并尽可能国际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营造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提高有关人员的道德标准。为食品添加剂应用者营造一个良好的伦理道德教育氛围,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对食品添加剂应用者的道德教育,使其在一个积极促进企业道德教育的环境中认识到道德意识的提高有利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把良心、义务与责任作为食品添加剂相关人员的价值标准,用严谨求是的职业道德来保障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的安全,从而造福人民,回馈社会。

(二)增强食品添加剂技术的责任意识

所谓“责任”,是指一个主体做“分内应做的事”,或因“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相应的过失”。顾名思义,“责任”二字就要求人们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做不好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下面,笔者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来阐述食品添加剂技术在应用中的责任意识,给出提高责任意识的相关解决办法。

1.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对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问题影响最直接的是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他们自身管理责任缺失,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法规及其标准要求,在生产与加工食品时随意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出厂检验时“画饼充饥——做样子”。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各相关部门共检查食品添加剂企业9.7万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63万户,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违法案件高达5305起。此类情况占全国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45%左右。近年来,由于这种食品添加剂技术的不断滥用,导致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究其原因,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生产者及经营者丧失了起码的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成为食品企业的至上原则,大众消费者逐渐被沦为社会的弱者,只能在商品及服务面前“被动”地选择消费。由此可见,企业在食品安全中不仅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为食品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需要和生命健康。

在食品添加剂技术的应用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应该履行的责任,即用什么是应该的?怎样使用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善的?用什么是不应该的?怎样使用是不道德的?哪些行为是恶的?在此基础上,探索食品添加剂技术从业人员履行自己责任的具体途径和方法,规制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中各阶段的操作规程,以此给市场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从而让消费者解除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企业的信任危机。(www.xing528.com)

2.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监管责任意识

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如果监管不力,也就是对自己职责的放弃,这意味着使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出现的问题处于不该有的失控状态,这时监管者自然不能辞其咎,需要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当前,我国处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行政责任还有诸多履行不到位的地方亟待完善。政府的行政责任是关系到食品安全保障最关键的环节,使用大量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无不与政府的行政责任履行不到位有关。

譬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在2008年之前,三鹿奶粉产销量连续14年全国第一,三鹿奶粉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和全国驰名商标;三鹿品牌价值高达149.07亿元。但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虽然主要原因在于三鹿集团本身的利益熏心和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是也从侧面暴露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疏漏和薄弱之处。

作为政府的公共利益责任,维护大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与促进食品经济增长二者并不矛盾。因此,强化政府部门及公务员的监管责任意识在于,政府要把“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与义务作为食品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将食品安全置于首要位置,使食品行业经济增长建立在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良性基础上,全力保障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三)建构食品添加剂技术的诚信机制

食品添加剂技术的诚信机制,是指在食品添加剂技术应用领域所需要保持的讲求诚信的机制。目前,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的诚信机制,以尽可能地使失信者无可乘之机,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人们还应该大力宣传,即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讲诚信的根据应该是法律,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概而言之,强化食品添加剂技术的诚信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

诚信的社会监督就是建立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形成完整、翔实的关于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以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制度。美国信用管理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高,社会化的征信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比较发达,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难以在企业界生存。而要想建立食品企业诚信监督机制,笔者以为需要做到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上予以相关企业支持与保护,如制定企业诚信度等级标准,明确不诚信企业扣分标准,实施企业诚信动态评估,建立企业诚信监管档案,实行企业信息发布制度。

其次,诚信机制的建立应包含多种环节。除了质量监督部门和企业自身以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的建立应有更多的环节参与进来,如合作伙伴的监督,社会机构的监督,媒体宣传机构的监督,消费者的监督等。

西方国家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给我国诚信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启示:“守信是守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我国有关机构、部门及相关企业应借鉴西方诚信观念中的积极因素,建立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如建立“企业诚信信息网”“个人信用信息网”“行业诚信信息网”等,为建立诚信社会监督体系构筑技术平台,以此打造我国食品企业的“诚信社会”。

2.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监督作用

在保障食品安全、推行食品企业诚信监督机制的战役中,政府和领导干部应成为现代诚信的表率和典范,政府要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者和维护者。要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固然应借助人为的宣传,即将诚信作为主导价值之一予以大力宣传教育,在国人中树立“信用无价”“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寡信误国”的观念,让守信履约成为一种文化自觉。但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文化建设有赖于各利益主体的长期博弈

西方社会的各利益主体正是在长期交锋中逐渐认识到: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求。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也有自己的表述方式,即“在最发达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地把事情做好,诚信是经济行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同时,美国商业伦理学家R.T.诺兰也指出:“没有不断地竞争威胁,生产者就会故步自封,其商品就会以次充好,他们也就再无降低商品价格的积极性。竞争是对自我道德意识的强烈刺激,它鼓励而不是阻止个人对其行为负责,培养一种切实可行的责任体系,并给人强加一种道德责任感,以作为维持生活标准的一种条件。”

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市场经济体制也越来越完备,人们更是视信誉为生命,这是经济生活本身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塑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好、美誉度高的企业胜出,社会信用差、美誉度低的企业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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