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吸取了发达国家发展生产引起环境恶化的教训,在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管理方面特别重视水资源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矛盾的情况下,宁肯牺牲经济利益,例如为了保护好三角洲地区的生态环境,荷兰设计建造了活动的挡潮闸,虽然投资巨大,但是,实现了不改变当地生态环境和防止海潮对三角洲地区危害的最佳目标;另外,在工程建成后,荷兰人非常重视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一项工程建成后,就千方百计将工程影响范围建成一个生态旅游区。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荷兰城乡地区排水量增大以及工业、家庭用水量的迅速增加,地下水抽排量增加,使地下水水位下降了0.2~1m,一些地区的自然环境、森林和景观受到了影响。目前,政府已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到2010年以前,要使40%受影响的地区恢复原貌。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荷兰建立了严格的法律制度,并建立了强有力的执法机构,严格执法。对于超标准排放污水的企业,如果第一次被查出,则被处以50万以上荷兰盾(约合200万人民币)的罚款;第二次被查出,企业法人则被处以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排污收费方面,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国家用收取的排污费建造污水处理厂,做到取之于污染者,用之于治污。由于污水处理率越来越高,水质也变得越来越好,国家再根据所排放的污染物指标,重新核定排污费标准,使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浓度越低,交费的标准也就越低。在荷兰的不同地区,排污费的标准不尽相同。
由于高额的排污费用,多数大型企业自己处理污水,而不直接排入国管地表水域、下水道或地方水域。因为向国管水域排放污水要向国家交纳排污费(这与水董事会的污水处理厂向国管水域排放污水需要向国家交费类似)。企业选择自己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非法律要求这样做,主要是为减少费用支出。(www.xing528.com)
1970年《地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后,国家利用收取的排污费设立一个特别基金,用于扶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助对象主要是1970年以前的排污企业。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企业兴建生物处理厂可获最高60%的资助,兴建化学污水处理厂或采取新技术减少排污量的可获最高90%的资助,水董事会兴建的生物处理厂同样可获最高60%的资助。这一资助计划于1995年结束并取得明显效果,地表水污染物排放量已由1970年的4000万个标准排污单位减少到1995年的700万个标准排污单位。经过近30年的努力,荷兰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率已接近100%,有毒物实现了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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