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挪威两国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在水资源的治理、开发、保护等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制订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同时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在水资源管理和治理开发保护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芬兰
芬兰农林部是水资源管理的监督和指导部门,在管理水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部负责防洪、水法规和政策、社会用水、给排水、采水用水、防洪调度、大坝安全、河道管理、水文、发放用水许可证等职能。农林部下设农村开发和自然资源司专司上述职责。国家环境研究所提供水资源管理的技术支持,完成农林部和环保局交给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专业技术方面的任务。隶属农林部和环保局的地区环境中心是水资源管理在各地区的具体执行部门,全国共设有13个地区环境中心。
芬兰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健全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1963年10月1日议会通过水法令,授权国家通过农林部为湖河整治和以供水、排灌为目标的工程投资,国家给予总投资25%~6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国家提供低息贷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1981年5月19日颁布的水法令,对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更详细规定。1986年颁布河流保护法案,禁止利用几乎所有河流上的急流,限制水电发展。根据1986年开始实施的大坝安全法和1997年修订大坝安全法案,要求对老的水电站大坝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修加固,保证大坝安全。对供水,必须向农林部自然资源司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取证方可实施。法律规定,居民缴纳的供水水费中包括污水处理费用,统筹考虑供水与污水处理。(www.xing528.com)
2.挪威
挪威水资源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是石油能源部。该部下设水资源和能源管理局,负责陆地资源开发、水资源管理及与能源有关的环境保护。该局也是防治洪水和其他影响水道自然灾害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主管全国水文工作的机构。石油能源部下设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分别负责电站建设和电网管理。
挪威水资源治理与开发已形成了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和统一管理机制。1906年,挪威政府即制订了《水法》,规定水资源的使用权需得到政府批准,只有市政部门和政府机构利用水资源不需批准。用水权的审批是有条件的,在至多为80年用水权到期后,用水权及相关的设施即收归国有。即使用户获得了用水权,如需要国家也有优先权。1917年,挪威政府颁布了河道整治法,内容涉及利用水库库容调节河流水量,是大规模开发水电的最重要法规。该法规定开发水电需向政府申请许可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若在同一条河流上两个以上单位开发河流,则需成立流域管理协会,负责协调该流域水资源统一利用和优化调度。挪威非常重视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工程项目,需向国家有关机构,如水资源和能源管理局、政府或议会申请许可证。同时规定,水电开发计划必须提交水资源和能源管理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